“黑老大”为非法持枪辩解:假枪!不敢给“混混”看怕露馅
2019-08-30 16:26 羊城派 原创
​黄埔区法院依法对一起23人重大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文/图 羊城派记者 董柳
实习生 王雅桐 通讯员 李雪

30日上午,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依法对一起23人重大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祥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垄断美食街煤气供应和啤酒销售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吴某祥等23人在广州市黄埔区赵溪村一带,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组织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金额达280万元。

黄埔区法院今天对一起23人重大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

该组织垄断美食街煤气供应和啤酒销售,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抢夺地盘、扩大影响力、壮大经济实力,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做生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法院还查明该团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6年年底,被告人吴某祥、许某为挂靠广东普某能源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煤气,进一步扩大在赵溪村煤气的供应,遂委托不法分子伪造“联和街道办事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章”;

并将之加盖在伪造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上,后交由广东普某能源连锁有限公司一家气站相关负责人提交到广州市黄埔区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祥、许某加盖在上述伪造证明上的“联和街道办事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章”的印迹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科提供的相应印文样本印迹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黑老大”被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吴某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被告人吴某祥从他人处获得平式双管手枪1把,并长期非法持有。

黄埔区法院今天对一起23人重大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8年2月12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许家彦的检举揭发,从被告人吴某祥位于赵溪村赵溪街17号的住处内缴获上述手枪。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许某在证言中说:

“2014年我老板(吴某祥)找我帮他搞把枪,我当时就说我没有办法搞到枪。我老板(吴某祥)要搞把枪是他的个人爱好,他说过他的脚不好就搞把枪防身,吴某祥曾经跟我说过他有枪,并且跟我说之前他在火村与人发生纠纷和与人争生意时有拿出枪来恐吓他人,具体他是怎么做的我就不清楚了。”

被告人吴某祥则供述说:

“我是有一把枪,是许某2013年给我的,是一把假枪。许某给我枪的目的是拿来吓吓人的……赵溪村的一些‘混混’知道我有一把枪,因为是假枪,我也不敢给他们看,一看就会露馅。”

两辅警充当眼线和“保护伞”

法院还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在任广州市公安局原萝岗区分局辅警支队东区大队副大队长、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东区派出所辅警期间,被告人李某刚在任广州市公安局原萝岗区分局辅助警察支队东区大队队员、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东区派出所辅警期间,为使被告人吴某祥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能够长期在赵溪村开设“十二生肖”赌场,逃避公安机关查禁,利用其负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执勤以及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职责,为被告人吴某祥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充当眼线和“保护伞”。

其中,被告人李某在日常的巡逻执勤工作中,在明知该组织成员在赵溪村内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不予以查禁或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被告人李某刚在公安人员巡逻执勤时,向该组织成员通风报信。

期间,被告人李某收受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李某刚以为上述赌场釆购物资等形式获取经济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吴某祥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吴某祥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被告人根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结束后吴某祥等18人当庭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上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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