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黎某文受贿、行贿案终审判决。
黎某文被认定收受辖区内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从而“减少治安干预”,此外,他将收受的贿赂款部分用于行贿领导——广州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黄志强。
收钱后包庇的对象是“黑老大”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11年9月,黎某文在担任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荔湾区治安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陈某、吴某开设的广州市花某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夜某歌舞厅、广州市尚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夜某酒吧、本某酒吧等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期间,
为陈某、吴某提供减少治安干预等非法利益,并约定每月收受5万元的“好处费”。期间,黎某文分40次共收受陈某、吴某送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200万元。
广州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行贿人陈某等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等罪名被判处刑罚。其中,认定陈某等人所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广州市花某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广州荔湾区地某居酒楼、广州市荔湾区夜某酒吧、本某酒吧、夜某歌舞厅等。
行贿人陈某在证言中说:因为其和吴某在荔湾区娱乐场所行业投资比较大,这些娱乐场所都是治安大队在管理,如果不给黎某文送钱,他就会派民警来查,对娱乐城的生意影响很大。自从按黎某文的要求给他送钱后,他就再也没有派人来清场,对生意帮助很大。
将所收的钱部分用于行贿领导
黎某文将收的钱部分用于行贿领导。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间,黎某文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不正当利益,将其受贿部分所得贿送给时任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政委、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黄志强,共贿送“好处费”62万元。
具体是:2000年春节前,黎某文在黄志强的办公室内,向其贿送“好处费”现金5万元;2006年上半年,黎某文以帮黄志强支付购买茶叶的费用为名,向其贿送“好处费”28万元;2005年至2013年的中秋节、春节,黎某文以红包形式向黄志强贿送“好处费”共29万元。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调取的黄志强的任职材料证实:黄志强从1999年11月起历任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政委、芳村区分局分局长、荔湾区分局分局长、党委书记、广州市公安局督察长、纪委书记、巡视员,其中2007年12月被免去荔湾区分局分局长的职务,2015年7月被免去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职务,同年9月被免去市公安局巡视员职务,退休。
黄志强在证言中称,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荔湾区公安分局刚进行了一次人事调整,黎某文从逢源派出所副所长调整至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黎某文到其办公室汇报工作,走的时候放下一包东西,说是感谢其关照。回家后其发现里面有现金5万元。
黎某文升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时,其在党委会上投了赞成票,所以他送5万元表示感谢,同时想和其搞好关系,让其以后多关照。
黄志强称,2006年上半年,黎某文以帮其支付购买茶叶的费用为名,向其贿送“好处费”28万元。当时芳村区和荔湾区刚合并,人员准备有一次大的调整,黎某文跟其提了好几次想到治安大队任大队长,所以投其所好,以帮忙买茶叶的形式送给其好处。
后其在分局党委会讨论中层干部调整时提出由黎某文担任治安大队教导员的意见,并顺利通过,一年后再调整为治安大队大队长……
经测谎后跟进审讯黎某文才“挤牙膏”式交代一点
据黄志强在证言中说,2014年7月,黎某文说自己被人举报,陈某说送给他二三十万元。后其得知荔湾区公安分局搞了一个专案组负责调查分局民警涉及陈某案件的情况,其中涉及黎某文等人。同年8月,荔湾区公安分局书面向市公安局上报了黎某文等有关民警涉嫌违纪的线索材料。
2015年1月初,市公安局对黎某文采取“两规”措施,但黎某文一直没有开口,后测谎后跟进审讯,才交代逢年过节收受陈某所送的红包4万元。后市公安局纪委决定对黎某文在“两规”满一个月时解除手续,交荔湾区分局纪委办理停职,并由市局纪委对相关问题继续审查。
2017年9月1日,黎某文在广州市廉政教育管理中心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同月6日,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对黎某文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受贿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黎某文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广州市纪委2017年12月消息,经广州市委同意,广州市纪委对市公安局原巡视员黄志强(已退休)进行了立案审查,称:经广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黄志强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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