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全小晴 何奎 楼慧琴
今天(8月7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重大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滥伐林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蒋秾达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并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秾达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于2009年回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伙同村委会干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并通过笼络、招纳等手段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发展组织成员,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了以蒋秾达为组织、领导者,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并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垄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壮大经济实力,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在沙堆镇梅阁村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蒋秾达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蒋秾达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被告人根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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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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