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漫画/陈春鸣
个案回放
离婚了还以两人名义申购房改房
王先生和太太于1986年结婚,双方都是广州某大型国企职工。从1987年4月起,双方就一直租住在荔湾区王先生单位分配的职工宿舍,承租人是王先生。1994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
解除婚姻时,因该房产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所以并未对两人一直居住的房屋进行处理。
离婚后不久,王先生单位进行房改。
1995年12月,王先生提出申请,以标准价购买了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屋。在王先生填写并提交的《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登记表》中,购房人情况一栏,载明是王先生一人,但配偶情况却写上了王太太的名字。
与此同时,《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的购房人是王先生夫妇二人,按当时的房价计算方式,王先生夫妻共获得工龄优惠折扣60%。经单位审核、同意,王先生顺利购得该房屋,并独力支付了23576.76元,而房产证也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房屋性质为房改房。2000年,王先生取得了房产证。
近日,王先生居住的房改房拆迁,依然在同一单位的王太太得知拆迁赔偿款甚丰,她越来越觉得自己当年离婚时太笨,一气之下就搬走了。其实,当时在房屋问题上,两人并未作出如何处理,自己是可以争取更大权益的,于是就找律师咨询。
律师说法:
王太太对该房屋具有同等权利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该房屋现虽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但是在婚姻存续期由夫妻其中一方承租的。离婚后,王先生却使用了两人的工龄优惠,单方出资购买了该房屋。
虽然,产权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改房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记载的信息就具有财产性质认定的法律效力。而且离婚时,他们并没有对该房屋权属进行处理。
王太太其实是可以重新提起该房产共有权的确权诉讼,并以王先生取得过程的特殊性,要求法院确认该房改房系属于夫妻共有。
后来,王太太在律师的协助下,到法院提出起诉。最终,法院认为:该房改房虽是王先生在单位承租的公房,但那是在婚姻存续期承租的,双方对承租公房均享有同等的居住和使用权利。
鉴于双方在离婚时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并未作出处理,离婚后双方就该房屋居住使用问题产生争议。王先生作为承租人,虽以标准价在单位购买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但该所有权取得并不能剥夺配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并且,王先生在购买时使用了原妻子的工龄优惠折扣,这可视作其中一项财产权益,相当于王太太也有份出资购买。因此,该房改房是属于双方在共同财产权益基础上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其拆迁赔偿款王太太是有权分配的。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