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此前引发社会关注的 “不交吉房屋拍卖案” 再审宣判结果:
广州中院对莫某燕诉张某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公开宣判,判决张某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 日内腾空并搬离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 1304 房 ( 以下简称1304 房 ) ,并向莫某燕支付从 2017 年 8 月 8 日起至实际搬出该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2017 年 7 月 5 日,买受人莫某燕通过司法网拍的方式成功拍得 1304 房,并于同年 9 月取得 1304 房的《房地产权证》。
随后,莫某燕与被执行人张某芳交涉要求其搬离 1304 房未果,2017 年 11 月 24 日,莫某燕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芳向其返还 1304 房的房产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张某芳搬出 1304 房,并向莫某燕支付从 2017 年 8 月 8 日起至实际搬出该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张某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二审判决驳回莫某燕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引起法律界的讨论。2018 年 12 月 4 日,广州中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该案。
经再审广州中院认为,莫某燕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合法权应受物权法保护,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莫某燕在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时,涉案房屋由案外人租住,张某芳一家在案外人搬离之后入住涉案房屋不具有法律依据。拍卖后,张某芳使用涉案房屋,应向莫某燕支付使用费。
广州中院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和事实,遂作出上述再审判决。
来源 | 新快报
责编 | 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