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字得个贫!违约花的钱,仲贵过楼价上涨
2018-11-18 05:25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房价有升有跌 契约精神莫丢

案例回放

2016年12月,业主李某经中介公司促成,就其位于荔湾区某物业与买家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售价220万元。因当时房屋未满两年,双方约定至2017年7月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依约支付购房定金66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方担心业主将房屋再次出售,于是要求中介公司制作《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网签合同),但业主以户口未迁出为由,拖延网签合同的签署。

直到2017年5月,买方向业主提出配合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但这段时间该物业的市场价格有所上涨,业主便向经纪人表示买家应增加购房款22万元,以弥补其损失。经过多次协商,买方不接受业主的加价。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依约履行合同

2017年6月,业主李某以买家逾期办理按揭手续为由,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7月向荔湾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22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买方未能办理按揭手续的原因在于业主未配合所致,故业主李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据。

另外,买方反诉要求业主李某赔偿双倍定金,并赔偿该房屋升值损失8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存在未配合买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行为,并因此造成双方交易未能继续履行,李某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时候,违约责任成本比楼价的上涨要高得多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某与陈某是在意思真实、内容合法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且该合同为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依约履行合同,若无合法依据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法律规定定金在合同总标的额20%内适用定金罚则,故对于陈某主张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合情合理予以支持,返还金额为88万元。

另陈某在诉讼时对于房屋升值进行评估,认为房价的上涨导致其需要多付50万元,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经法院审议酌情判定李某赔偿陈某房屋升值部分损失35万元。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注意明确约定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应因为楼价上涨而随便违约,要尊重合约精神,有时候违约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成本比楼价的上涨要高得多。

来源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