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荔鸣
男子深夜上街“觅食”未果,为发泄情绪点燃垃圾桶,这“怒火”烧坏了旁边的报刊亭,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今天(9月8日)表示,法院以放火罪对该男子判刑3年。
2021年2月某日凌晨,以捡废品为生的张某在某街上的垃圾桶内翻找食物充饥,但一无所获。一怒之下,他用打火机点燃了垃圾桶里的干树叶和纸皮,导致垃圾桶被烧毁,火势波及到旁边的报刊亭,报刊亭的三面钢化玻璃和不锈钢卷门闸门面被完全烧毁。经相关机构认定,垃圾桶和报刊亭损失价格达5000余元。
同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张某精神状态正常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后,公诉机关以放火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因其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具体行为,造成了具有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既遂。本案中张某主观上属故意,虽其犯罪的动机是因在垃圾桶内找不到食物而发泄情绪,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
法官指出,放火罪与以放火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主要表现在: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两罪名主要区别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放火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毁损财物,本身没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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