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留遗嘱:若妻子再婚房产归侄
2021-09-08 11:46 信息时报
社区法律顾问分析,因违反婚姻自由且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该遗嘱无效。

白头偕老是不少夫妻的愿望,但一旦其中一方离世,留给另一方的除了悲伤,有时还会有些奇怪的“束缚”。越秀区农林街社区法律顾问、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丽日前便接手了这样一宗遗嘱纠纷。

案例回顾

林哥与林嫂是夫妻,但林哥年仅35岁便不幸罹患重病,医生判断其时日不多。林哥名下拥有一套房产,由于夫妻二人婚后尚未生育小孩,林哥十分担心妻子在自己去世后带着遗产改嫁他人。

为了限制林嫂日后再婚,林哥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声明“若我妻子今后另嫁,则我名下的房产归我侄子小农所有”。

林哥去世后不久,林嫂再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子。小农拿着林哥留下的遗嘱找到林嫂,告知林哥遗留下来的房子将归自己所有。林嫂拒绝将房子交给小农,小农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林哥遗嘱内容,将其名下房产判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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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受到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本案中林哥亲笔书写遗书及签名,注明了年月日,并经数名证人见证签名,就其居住房产予以处分,故其书写遗书为自书遗嘱。

公民所立遗嘱受到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所立遗嘱只能将遗产分配给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林哥将其房产赠给其侄子小农,是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

另一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林哥去世后,林嫂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其自行决定,即便林嫂选择再婚也是人之常情。

小农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主张实际是基于遗赠法律关系而提出,故本案为遗赠纠纷。但由于林哥生前并未将其房产列入遗赠范围,小农也不是林哥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小农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林哥立下遗嘱设定约束内容,限制林嫂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所以林哥遗嘱中“若我妻子今后另嫁,则我名下的房产归我侄子小农所有”的内容应属无效,即小农受遗赠的内容为无效内容。

综上所述,小农的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从本案可知,如果想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除了要按照法律规定立遗赠、避免错立为遗嘱外,还需格外注意所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也将导致内容无效。

来源 | 信息时报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