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多次“隔空”猥亵幼女,被判刑两年半!
2021-07-21 17:32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隔空”猥亵是利用互联网,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张媛

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频频进入公众视野,越来越受到关注。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也正因如此,对他们的伤害可能会影响一生。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隔空”猥亵是利用互联网,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对此,法院如何量刑?我们又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男子虚构身份
网络猥亵儿童

2013年开始,被告人林某源以“童星站姐姐”为昵称,并标注其为女性,以网络招募童星为由,长期、多次冒充童星公司招募人员,骗取渴望成为明星的女孩子的信任,让其相信林某源就是一名招募童星的姐姐。

经过聊天后,以面试需要检查身体、试镜等为由,要求应聘的女孩子模仿林某源事先从网上下载好的淫秽视频动作,林某源在“面试”过程中使用电脑通过QQ视频聊天等手段,观看聊天对象幼女裸体,并将不雅动作录像截图保存在其家用电脑中,用于自己欣赏以满足欲望。被告人林某源偷拍的视频及图片没有发布到网上或者传播给他人观看。

2018年至2020年9月,林某源在其住处使用家用电脑,以上述方式多次对被害人贾某(案发时12周岁)实施侵害。

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判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源通过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鉴于本案可确定身份的被害人仅贾某一人,并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已对猥亵儿童罪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的,量刑起点已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
近几年来遭受网络性侵儿童
低龄化现象突出

法官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冒充童星公司招募人员,通过网络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这种利用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与传统在同一物理空间直接进行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相比,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同样构成对刑法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

从已发的利用互联网猥亵儿童案件来看,近几年来遭受网络性侵儿童的低龄化现象突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特点,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侵害的对象也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

法官说,为防范和减少网络性侵害发生,需要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家长携手合作,加强对网络侵害儿童犯罪的预防。

首先,家长对孩子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行为不能不管不问,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教育,要帮助子女识别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宜让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单独使用互联网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视频聊天,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其次,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提高儿童了解和识别性侵的能力,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遇到疑似性侵害的行为,及时进行干预并报警,避免发生严重侵害后果。

最后,互联网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净化网络环境的治理,设置浏览级别限制,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针对特定网站根据年龄设置准入条件、增添不法信息识别和屏蔽功能,共同为儿童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