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绮曼
通讯员 穗建
一直以来,房屋质量问题都是消费者的“心头大患”,维权时业主常常处于弱势。房屋能否上“医保”?住宅工程质量有问题怎么办?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为以上现象提供了新的解决渠道。
广州新建住宅将有“医保”
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对标世界先进国家的先进做法,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8月,广州市住建局联合广州市规资局、广州市金融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单位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要求,广州市居住用地出让时,土地出让人应当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出让条件,并将投保缺陷保险列入出让合同。
《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住建部门在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实施风险管控的情况进行监管。
建设单位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在保险期内,业主若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保险公司负责质量缺陷的维修或赔付。
2020年12月,广州市住建局印发了《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建立广州市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根据《实施细则》,从2020年12月24日起,广州市行政区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在内的新建住宅工程,都将购买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若在保险期内,业主发现住宅存在墙体开裂、漏水等质量缺陷,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商品住宅的保险费率将不低于1.35%;建筑企业需要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签订潜在缺陷保险合同;风险管理机构将在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质量过关。
首张广州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单落地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4月29日从广州市住建局了解到,《暂行办法》出台实施后,出让的居住用地目前正陆续进入施工许可阶段,正陆续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4月21日,广州市首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保单签发。届时,保单将为位于海珠区的住宅综合项目(琶洲东AH041405地块)提供风险保障。
据悉,琶洲东AH041405地块是广州市第一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落地的案例,一周之内已有3个保险合同陆续签定。
该案例的落地标志着广州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改善住房品质的政策措施正式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承保范围都有哪些?
根据《实施细则》,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分为基本承保范围、必选附加险和可选附加险。
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为基本承保范围;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为必选附加险;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为可选附加险。
此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住宅工程,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和必选附加险。可选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公司都是谁?
《实施细则》要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1家主承保公司和不少于2家从保公司组成,其中主承保公司应在国内2个或以上城市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承保经验,并有10个或以上主承保案例。
牵头的主承保公司份额不得低于50%。共保体之间应以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在项目上的承保份额、权利义务。
与此同时,广州市将建立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简称“信息平台”),公示符合承担主承保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信息平台上公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提供住宅工程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
商品住宅怎么保?
根据《实施细则》,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住宅工程,总基准保险费率为1.25%;商品住宅的保险费率,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低于1.35%的保险费率,结合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装修标准、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住宅工程以建筑安装总造价作为保费计算基数,其中,商品住宅保费计算基数的合同造价,应不低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上一年或最近一期的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的90%。
保险公司不得以减少建筑面积、剔除未投保项目工程费用等方式缩小承保范围、降低保额,不得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得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主承保公司应当建立IDI报价函管理制度,规范报价行为。意向客户询价时,主承保公司应当以正式报价函的方式向客户出具报价,不得以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非正规方式报价。报价函作为正式资料要件之一,在首次信息录入时上传至信息平台。
消费者如何理赔?
主承保公司需要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列明保单号、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保险期限起算日之前负责维修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建设单位监督电话;并明确保险期限内的主承保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合同(现售)》对上述内容做出书面承诺,并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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