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许燕玲
网络信息时代,公民享有在网络发表言论的自由,但言论要遵守网络空间秩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言论的边界在哪里?法治的触角延伸到何种程度为宜?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对一宗案件作出的裁定,给出了参考答案。
李兴(化名)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
2020年5月至8月,因不满房屋质量,李兴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激性用语。
2020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以李兴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李兴发布的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李兴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
2021年1月4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李兴在某自媒体平台发布侵害该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言论。1月8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广州互联网法院后裁定:
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影响范围大,网络不实言论或信息容易对法人商业信用、股价、产品或服务声誉、营业活动等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公众对该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带来此种风险,从而侵害或即将侵害法人名誉权。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禁令申请,是其基于对涉案事实和情势的判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的人格权请求权。
但李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应当综合考量双方法律关系、行为性质、目的、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
从案涉文章内容来看,李某的言论主要针对的是房屋质量及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已履行承诺等问题,其中含有“骗”“忽悠”“坑业主”等情绪化用语,反映出李某对楼盘质量的负面评价及对某房地产公司的不满情绪。尽管双方对文章描述的有关事实是否属实存在争议,但上述言论仍属购房者对购房体验和感受的主观描述,出于维权目的而发布的可能性较大,不同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
从文章阅读量来看,由于案涉文章主要通过李某的自媒体账号发布,李某发布的涉案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即使存在部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负面评价,某房地产公司亦能通过事后救济来弥补其财产损失。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且李某的行为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如果作出禁令,将严重限制李某作为购房者评论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并引发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人格权侵害禁令阻止购房者发布相关言论的不良示范效应。法院遂裁定驳回了某房地产公司的禁令申请。(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