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4月15日)发布消息称,4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亨利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据央视报道:“李亨利原名李沪祥,生于上海,利用改革开放的机遇攫取了第一桶金。他却说,只要是对中国不利的事情,他都会不遗余力地支持。他贷款510万支持反中乱港,在充裕资金的操作下,香港反对派代表团得以与某西方大国高级官员直接见面。他甚至帮助某西方大国,炮制了对我们更为恶毒的制裁条款。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