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4月14日下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宗纵火案,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0年12月20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李某酒后步行至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南路某快递公司旁的垃圾房时,用打火机点燃数个垃圾桶内的垃圾,致使垃圾房及垃圾桶被烧毁,被告人李某点燃垃圾桶后逃离现场。后经被害单位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
同年1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称其当晚喝了酒,因为找不到工作想发泄心中的不满,于是点燃垃圾桶并拍摄了视频发送给朋友,随后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李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和隐患。案发后,李某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纵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要理智处理好自己的负面情绪,通过正当手段调节心态,切勿为了发泄情绪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