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受欢迎的热门卡通形象通常自带流量,如果用在玩具、服装上,更能吸引眼球、推广产品。然而,如果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卡通形象,有可能构成侵权。
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因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而广为人知,也深受大家喜爱。但有一公司就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哪吒”形象汽车摆件,这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最近办理了这宗案件——
光线公司诉称,其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
经查证发现,卫洲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了使用上述“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卫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光线公司为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提交了“哪吒之魔童降世”在微博、人民网、百度搜索的结果、官方媒体发表的与电影相关的文章、电影获得的奖项等证据。
卫洲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并无主观侵权意图,得知可能侵权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供应商为艾橙商行。涉案产品销售额小,光线影业公司诉请卫洲公司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且“哪吒”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形象,不应当被垄断。
法院经审查认定,光线公司经原始著作权人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对《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哪吒”“敖丙”“申公豹”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及单独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侵犯上述美术作品版权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等权利。
被告卫洲公司未经权利人光线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店铺内销售使用涉案“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汽车摆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光线公司对涉案“哪吒”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光线公司主张本案适用法定赔偿,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50万元。关于赔偿数额的考量标准基于以下两点:涉案作品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涉案作品正版的授权费用极高,如类似电子扣这样的周边产品授权费是100万元;卫洲公司是在电影热播期间实施侵权,销售数量巨大,侵权损害严重。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对涉案作品的评价数量达四千多条,销售单价是79.8元,促销价为39.9元,累计销售额达到50万元。
卫洲公司认为:50万元赔偿金额显然过高,对光线公司所谓极高商业价值及100万元的授权费也不认可。对于销售量,与本案公证封存物为同款的只有64件,即使加上其他款型,涉侵权产品销量仅200件。对于热播期流量的引导影响,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比较小,影响不大,且来源合法。卫洲公司认为涉案产品销售期间短且销售额仅为2560元。
经举证、质证及辩论后,法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侵权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且共同确认涉案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链接已经删除,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且分歧巨大(50万元 VS 2560元)。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经公证的涉案店铺电子网络后台销售数据进行核算,经三小时磋商,双方当事人最终对涉案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额达成一致意见,在确认涉案被诉产品的电子销售数据的基础上,结合被告卫洲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后果等因素,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
电子销售数据可以作为
侵权行为获利的重要依据
法官介绍,信息时代下,电子商务空前繁荣,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逐渐增多。在确定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第三方平台内关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等商品流通数据的取证就至关重要,这些电子销售数据可以作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的重要依据。
当前,第三方平台的商品流通数据取证方式主要包括:法院调取或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前往第三方平台所在地调取;被诉侵权方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更为常见。因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的数据反馈途径系平台直接对法院,反馈结果不经申请人传递,确保了调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与关联性,该电子数据也可作为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事人也更易于接受经由上述途径确定的判决结果。
仅在2020年,白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发出60余份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电子数据平台包括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多家电子商务平台。从调解率、撤诉率及一审服判息诉率来看,当事人对根据电子销售数据确定的判赔金额更易于接受。
虽向第三方平台调取,更有助于确定电子销售数据的准确性,但因需走司法程序,或需持律师调查令前往平台所在地调取,且各平台数据传递方式及途径、数据反馈时间均不一致等因素,可能调取时间存在过长等问题。在此情况下,由被诉侵权方主动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不失为另一种快速解决问题的途径,不仅可以节约时间人力成本,还能进一步降低各方损失。
本案中,被诉侵权方卫洲公司承认了侵权行为,删除了销售链接,停止了侵权行为,并主动通过公证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其商铺后台销售数据。法院根据销售数据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质证,化解分歧,令双方当事人在对侵权事实无异议的基础上,对赔偿金额当庭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本案矛盾。(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