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大学生小杨(化名)自己找了一家实习单位,学校此前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没想到三个月后,小杨猝死在路边。小杨的父母为此把学校和保险公司告到法庭索赔72万余元。
记者今天(4月7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了解到,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小杨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校生实习阶段猝死
家属向学校索赔
小杨是某学院的学生,2016年入学,2018年9月1日,广州市某客运公司(甲方,实习单位)、小杨(乙方,学生)与学院(丙方,学校)签订《学院学生实习协议》,学院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
随后小杨并未在该客运公司(后经查,该公司并不存在)实习,而是自行去了某达公司实习,而该变更实习行为未告知校方。
2018年12月5日下午16时,小杨倒在同和路边,后经120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其死亡原因系猝死。
此后,小杨父母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主张侵权之诉,认为学院没有对学生实习期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详尽考察,存在严重失职失责,应对小杨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请求赔偿丧葬费、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72万余元;请求保险公司在校园责任险30万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涉事学院认为,小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途变更实习单位未与学院和指导老师沟通;学院在实习前进行了安全教育,实习后也安排指导老师跟踪指导,尽到了教育教学上的指导责任;猝死事件发生后,学院积极配合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最后,学院已购买“校(园)方责任保险”险种,学生实习纳入校方责任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认为,小杨不在学校内发生事故,不在被保险人地址内,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小杨父母的全部诉求
学院是否应当对小杨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小杨父母诉请侵权责任之诉,因此应当根据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来确定责任。
首先,学院在实习期间管理上确存在疏忽。实习期间,小杨作为学院学生,双方之间教育管理关系并未改变,实习活动作为课堂教育教学的延伸,学院对学生的实习活动仍应承担相应指导、管理责任。小杨未在实习协议签订的实习单位实习,学院在指导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未予以关注,确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但此管理义务应是有限度的,不能苛责学院能够预见及承担学生实习中发生的一切问题。
其次,学院在管理上的疏忽行为与小杨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小杨作为成年人,向学院申报虚假的实习情况,变更实习处所未如实告知校方,行为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虚假实习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学院不可能预见到小杨的死亡后果,其管理不当的行为并未导致小杨陷入危险境地,亦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再次,小杨死亡的地点并非实习地点,死亡原因亦系猝死,其死亡原因更多源于自身疾病突发所致,无证据证实与学院管理行为有关联。
法院指出,虽然小杨的猝死令人惋惜,但鉴于在本案中学院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有证据证实小杨死亡后果与学院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小杨父母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小杨死亡的原因、地点及事件的性质,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小杨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故小杨的父母主张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亦不予支持。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杨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小杨父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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