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被判催收非法债务罪!东莞首宗催收非法债务罪一审宣判
2021-04-07 17:43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实施后的东莞首宗判例。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陈建军等三人分别获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实施后的东莞首宗判例。

 案情回顾 
催收高利贷非法债务
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四川男子陈建军、曾亚平、王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厚街镇共同出资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在放贷时先收取砍头息,每月再按借款金额的5%-8%收取高额利息。

期间,为追讨高额利息,陈建军纠集四川老乡曾亚平(男)、李小凤(男)等人时分时合,多次以威胁、跟贴、骚扰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陈建军为纠集者,曾亚平、李小凤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寮步镇抓获陈建军、在东莞市厚街镇抓获曾亚平。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南充市抓获李小凤。案发后,被害人张先生等人对陈建军等被告人的行为均予以谅解。

 典型犯罪事实 
鞋厂老板多次被胁迫高息还钱

2016年3月,在东莞市厚街镇经营鞋材加工厂的张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建军借高利贷10万元(月息7%)。在扣除三个月砍头息21000元后,张先生实际收到79000元。

2016年6月,张先生还了5万元本金后,每月还需支付陈建军3500元利息。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因张先生无法按时支付高额利息,陈建军便纠集李小凤等人,多次开车到张先生的工厂,使用骚扰、纠缠、跟贴等手段,直到逼迫张先生筹钱支付当月利息后才离开,影响工厂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018年1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因张先生无法按时支付高额利息,陈建军便打电话将张先生叫到东莞市厚街镇月畔湾的办公点。10时许,张先生到达后,陈建军、曾亚平等人便威胁恐吓张先生在办公点筹到钱支付利息才能离开,并强行扣押了张先生一辆别克小汽车的车钥匙,陈建军指使李小凤等人在旁看管。

同日16时许,因张先生无法筹到钱,陈建军又开车将张先生带到其工厂,并指派李小凤在厂内继续看管张先生,逼迫其在工厂内打电话筹钱。

直到次日18时许,张先生的一个朋友打电话向陈建军求情后,陈建军才通知李小凤让张先生离开工厂。

 法院判决 

形成恶势力团伙
三人被判催收非法债务罪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军、曾亚平、李小凤等人结伙使用威胁、恐吓、跟踪贴靠、骚扰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三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使用威胁、恐吓、跟踪贴靠、骚扰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恶势力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其中被告人陈建军为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曾亚平、李小凤为恶势力团伙的成员。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建军是纠集者、指使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惩处;被告人曾亚平是协助者、被告人李小凤受陈建军雇用和指使,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军、曾亚平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催收非法债务罪均认罪认罚,且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亦予以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陈建军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曾亚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李小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陈建军、曾亚平等人名下账户中被冻结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为何本案定“催收非法债务罪”?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灿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的新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系于2021年3月1日实施。三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依照当时的刑法,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且应数罪并罚。但依照现行刑法,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处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比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的处刑较轻,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定罪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来源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责编 |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