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亮
实习生 李冰娜 通讯员 粤环宣
2月2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1年第一场例行发布会,通报解读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广东排污许可工作情况。
据介绍,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条例》全面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供法律手段,为排污许可制发展完善奠定法治基础。
对违法行为创新规定按次处罚措施
《条例》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规定排污单位不得无证排污,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基本依据;统一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实现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制度的衔接。
《条例》明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模式。确定四类发证范围,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四类主体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影响较大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污染物排放量、产生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大量中小微企业仅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条例》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和条件。规定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核发条件和证载内容,以及许可证延续、变更与重新申请要求等。获得排污许可证需符合四个条件,一是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准文件,或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二是申请的排污许可浓度、数量符合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等规定;三是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或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是自行监测方案符合国家规范。
《条例》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控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自行开展排放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还应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如实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条例》明确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处罚力度;综合设定多种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以及治安拘留等;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拒绝、阻挠复查的,按日连续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创新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方面的新突破。
《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例如,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广东摸排排污单位数、核发排污许可证数全国第一
广东固定污染源量大面广,总数全国最多,环境监管难度很大。为强化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广东先行先试,2001年开始探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05年施行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创新设置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法律制度,并规定了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7至2019年,广东按年度、分行业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2020年全力推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与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并组织开展全覆盖“回头看”工作。截至2020年底,广东省全面完成约69万多家排污单位的摸排,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约3.8万家,实行排污登记40万余家,限期整改2900余家,已永久关闭、长期停产或者无实体企业等特殊情形的约25万家。据统计,广东省摸排排污单位数、核发排污许可证数和排污登记数均列全国第一。
“《条例》的实施,对广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个良好的契机。”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广东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排污许可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一方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强化《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多元化解读,并针对排污单位突出靶向宣传培训,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对开展指导帮扶,督促协助排污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并优化证后监管模式,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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