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议题】
近日,湖南男生小胡帮助女生踹伤猥亵男子雷某被刑拘引发关注。
记者从永州市公安局获悉,对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善行不能论以犯罪,这是基本原则
然 玉
“踹伤猥亵男子”被刑拘,此事一经曝出,舆论哗然。在演变成舆情事件之后,当地公安部门及时“转向”,销案、放人。这一系列补救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公众关切、纾解了民意郁结。可即便如此,本案还是有太多疑问待解。而我们期待着,后续的“提级重查”,能够就此给出完整的交待。
就常识判断、经验判断而论,更多人认同胡同学属于见义勇为。其脚踹猥琐男的举动,属于制止违法犯罪、阻止嫌疑人逃逸。并且,以过程细节来看,小胡并未超越“必要性”原则下重手、下死手,在雷某被踢倒地被控制后,小胡也没采取过激越界的泄愤施暴,直至警方来到现场……
然而,小胡还是一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问题到底出在哪?显然不是因为过程,而是因为结果。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在本案中,雷某“被踹受伤了”,故而在形式上,所谓“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就具备了——冷水滩分局只看到“结果”,这无疑是拘人的直接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的执法实践中,因为“轻伤”就抓人刑拘的情况,其实并不多。一般而言,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轻微伤可由公安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打架斗殴的处理尚且要“宽严相济”,小胡此次事出有因所造成的轻微伤居然直接刑事拘留,这是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据悉,雷某曾要求小胡家赔偿20万,遭拒后,小胡被刑事拘留。对于这类案件,“受伤一方”的索赔主张,完全可以走自诉渠道解决。警方由此抓人羁押,颇有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之嫌。明明是挺身而出,踢了一脚,仅仅造成“嫌疑人”轻伤,如果这要被刑事拘留,以后面对类似情况下,民众又该作出何种选择?
对轻微伤案件处置本就该慎之又慎,对小胡这一事出有因的伤害事件,更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惩罚一定要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是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那一定不是犯罪。
在世界各国,以道德的正当性作为排除犯罪性的理由都被普遍认可。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这个是基本原则。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理应充分评估过程、考量动机,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影响。也唯有如此,才可激励人心向善,才可让更多人敢于挺身而出、扶危济困。
家人被违法冒犯,只能旁观?
健 强
对于小伙子的行为,不必马上上升到是否见义勇为的高度,那调门有点高。本质上小伙子就是要保护同学,要惩治公然违法行为,要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性质上和保护家人是一个道理。所以,小伙子的举动首先应该得到肯定。
其次,据公告“踹”这个情节发生在违法嫌疑人要逃跑的过程中,所谓“故意伤人”本来就应该被质疑,不应偏向违法逃跑方。所以,“取消拘留”正确,本来就不应上升到“犯罪”的高度。
过去经常看到扒手、小偷、“咸湿佬”之类当街被打的情况,为什么?群众恨之入骨。对此,当然需要及时制止,但多数人并不是要“故意伤人”。何况,在这件事上,“咸湿佬”先是激起事端,继而还有“逃跑”的情节,小伙子为了将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而采取了较为激烈的肢体行为,从而造成对方受轻伤,也是情有可原。
实际上,既然“咸湿”是事实,处理“咸湿佬”就对了,反过来处理小伙子实在不合常理。如果小伙子这样的行为属于“犯罪”,要被拘留,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会引起这样的误会:是不是以后家人朋友甚至陌生人被违法冒犯,我们只能当个旁观者不能施以援手无所作为?
法的精神应是惩恶扬善
孙梓青
近年来,在地铁、超市等公共场所,猥亵的案例时有所见。遇上此等情形,有人挺身而出,暴打猥亵者,可谓出了憋在人们心中的一口恶气。更何况被猥亵者还是自己的女朋友,是可忍孰不可忍?这个男朋友有血性、有担当!
诚然,当事男子有下手过重之嫌,但是在当时的情景下,要求当事人还要准确拿捏出手尺度,的确强人所难。更何况在踢倒猥亵者之后,当事男子并没有继续殴打以泄私愤,倒也还算是有所分寸。
笔者并非法律专家,但是从政治学的角度而言,“法”的精神在于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义。记得在大火的电影《叶问4》中,叶问有这么一句台词:“我是个练武之人,遇到不公义的事情,我一定要站出来。”虽然我们并不都是练武之人,但遇到不公义的事情时挺身而出,大概亦是良知和本能。
如果法律让所有人都噤声慎行,畏手畏脚,这大概并不符合“法”的精神。如今被刑拘者已被释放,案件已被重新调查,笔者希望,舆论在保持关注的同时为案件的调查留出空间。我们相信,永州市公安局在提级调查之后,定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回答。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需再斟酌
张贵峰
对于此案,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见义勇为主要表现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其时效性要求比较强。
雷某侵害女子的猥亵行为已终止,胡某踹伤雷某的行为是为阻止雷某逃跑,而不是为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胡某行为造成雷某轻伤的损害,属于故意伤害,而非见义勇为。胡某脚踹雷某,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的一般定义来看,上述法律人士的解读,应该说,并没有什么太大问题。但如果进一步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其中有值得进一步推敲的疑点:比如,在胡某脚踹雷某之时,雷某具体的“猥亵”不法侵害行为固然已终止,但胡某阻止雷某企图逃跑的做法,是否同样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毕竟,雷某在实施猥亵侵害被察觉之后企图逃跑、逃避法律制裁的举动本身,同样也具有不法性,而阻止不法行为,显然具有正当性。否则,若违法犯罪分子在作案后企图逃跑,围观群众岂不是都无权阻止?
再如,“逃跑”固然已不属于“不法侵害”,但作为一个完整持续的(猥亵—逃跑)违法犯罪过程,这种逃跑行为,是否同样也可以被视为是这一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上述疑问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上述“踢伤猥亵者”行为,是否也可以考虑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是简单“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属于“防卫过当”,那么对于这种因“过当”而造成的伤害,更准确的定性是否应该是“过失伤害”,而非“故意伤害”?
众所周知,依据《刑法》,相比“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的入刑门槛实际上是更高、更严格的,前者只要达到“轻伤”便可入刑,而后者则要达到“重伤”才够入刑。
这意味着,如果以“防卫过当”“过失伤害”来认定上述“踢伤猥亵者”行为,胡某应该是不够入刑标准,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而这实际上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的。如据《刑法》,“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樊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