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谢碧娟
梅州市丰顺县一男子因在山上捕猎了一只野猪和一条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红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16日,曾某红在丰顺县汤西镇双鹿村江伯公自然村“山前坷”、“太杨坷”山,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后被执勤巡逻的丰顺县公安局森林公安民警发现并抓获,现场缴获野猪夹、绳网、电子发射器、诱鸟播放器、捕鸟套等非法狩猎的工具一批。
经审查,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曾某红多次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共捕获一只野猪和一条蛇。
据悉,根据梅州市政府发布的通知,目前全市仍处于禁猎期。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红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某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红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介绍,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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