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支计划环环相扣,“好项目”飞了,找发展商赔!
2020-07-13 14:24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条款

文/邓伟东 郑鑫焱

个案回放

办证迟了大半年,资金计划全打乱“都是发展商惹的祸”

近日,余女士因发展商隐瞒未办妥工程项目验收备案文件事实,导致未能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办妥产权证,延误了她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她把发展商告上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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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去年9月初,发展商通知余女士支付购房余款,他们将如约在9月30日前交楼;他们签订的合同还约定,收楼后90天就可以领房产证。这点对余女士非常重要,因为她买房后没多久,朋友就约她一起投资建设加油站,而划款期与她获取房地产证的时间相近,因此很符合她的资金调配计划——余女士打算拿这套房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这样她就无需另外筹措大笔资金了。

由于她所购物业的发展商在业内排名非常靠前,基于信任,收楼时余女士也没细看,匆匆忙忙签了一大堆文件就走了。而整个过程,发展商的工作人员一直没有告诉她的那套房子尚未领取工程验收备案文件。

此后没多久,余女士的朋友就通知她要准备资金,因为油站建设工程很快启动。怎知,发展商却因证照不齐,未能按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直至今年6月15日,发展商才通知她要准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所需资料。

在过去的大半年,余女士因为自己筹措资金计划大失预算,突然不能调动大笔资金,最终,朋友嫌她太麻烦,就邀约了其他人参与投资。“明明是个‘超笋’项目,怎知却让发展商搅黄了。”余女士认为,发展商严重违反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他们不仅要按合同条款支付延迟办证违约金,还应赔偿她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于是她找律师帮忙把发展商告上庭,要求除违约金外,还应向她赔偿50万元。

律师说法:

索赔金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因此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的魏国军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当事人也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本案中,发展商未能按时办妥工程项目验收备案文件,应向余女士支付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除此之外,余女提出的50万元间接损失赔偿,较难以认定是由发展商迟延办证所致,综合以上两点,余女士的投资损失赔偿款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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