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伟东 郑鑫焱
个案回放
法院判决不配合,花式手段拒绝过户、交楼
颜先生近日向王氏夫妇购买了一套小户型单位,签订《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房款:首付31万元在网签当日支付,剩余的53万元待贷款批下来付清;2万元定金在结算时冲抵房款。
为了尽量节省成本,他们还约定“网签合同”只用于申请公积金和交纳税费所有,而房屋实际成交价及相关条款以上述合同为准。
怎知,网签之后王氏夫妇竟然反悔不想出售房屋,而且还恶言相向,颜先生见自己不幸遇到“恶人”,因此也不想纠缠太久,于是找律师帮忙把他们告上法庭。
案件的审理工作很顺利,法院要求颜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王氏夫妇支付23万元购房余款后,对方收到房款3日内协助颜先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怎知,王氏夫妇却不愿配合,颜先生唯有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对方竟然拒绝执行,还火速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其中一人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更搬来杂物堆满房屋,摆出一副既不愿意过户,又不会搬走的架势予以对抗。
王氏夫妇想通过离婚,利用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这一关系,以其中一方有权不愿将涉案房产转让为由,拒绝执行过户手续和逃避债务关系。
颜先生唯有再次寻求法院帮助,最后,法院判决王氏夫妇须在30日内移交和搬离涉案房屋。
律师说法
拒不执行者,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的魏国军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和交付。
本案中,颜先生与王氏夫妇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氏夫妇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颜先生。
如今,颜先生已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他是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王氏夫妇以为离婚就可以逃避债务责任,并占有别人所有的房屋,已对颜先生房屋所有权构成侵害,故法院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涉案房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而且,王氏夫妇屡屡拒绝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令,并不表明他们就可以无法无天。”魏国军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会有像王氏夫妇这般“霸蛮”的人,他们罔顾国法,自以为是,以为胡作非为就可以唬怕对手。但国法不容侵犯,目无法纪的人终将会受到严厉处罚。如果不幸遇到“恶人”,我们首先不要怕,要机智勇敢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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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施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