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伙同另外三人抢劫他人人民币10元,并对两名被害人实施了轮奸,潜逃15年后终于落网。广东法院最近对该案做出二审裁定。被告人余某龙犯抢劫罪、强奸罪,终审获刑16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余某龙伙同同案犯汤某平、费某国、费某兴(以上三人均已判刑),在深圳市宝安区原宝城28区凤冠电机厂对面的人行道,持菜刀对路过的被害人米某某、唐某某进行抢劫,抢走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0元。接着,四人搭着被害人米某某、唐某某的肩膀,强行将二人带到费某国、费某兴租住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大厦403室的住处。在该房内,四人轮流强奸米某某、唐某某二人数次。
当日16时许,两名被害人趁上洗手间之机沿窗外排水管逃跑,被保安人员解救后报警。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将汤某平、费某国、费某兴抓获,并对余某龙办理了网上追逃。
15年后,2019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教师宿舍4单元502室抓获余某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余某龙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余某龙伙同他人对二名女被害人进行轮奸,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鉴于被告人余某龙归案后承认部分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判决:被告人余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余某龙连带退赔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某龙不服,余某龙及其辩护人提出:余某龙案发当天凌晨4点多回家,下午2点多才到现场,不能认定余某龙强奸了米某某、唐某某;余某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等,据此请求对余某龙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提出余某龙只实施一次强奸的意见,经查,余某龙强奸二被害人的事实有同案人及被害人的指认,证据之间互相印证,本案中余某龙伙同汤某平、费某国、费某兴实施的共同犯罪,且属于轮奸多人多次,情节恶劣,余某龙及辩护人的该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余某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意见,经查,奉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余某龙系民警根据情报线索于2019年8月14日在奉节永安街道诗城西路宿舍4单元502室将其抓获归案,并非主动投案,其不构成自首。余某龙虽表示认罪,但只承认部分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原审已经在量刑上酌情考虑其部分认罪,其再以此为由提出减轻处罚,不予采纳。
近期,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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