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一万元!广州一当事人在法庭上“碰瓷”,被法官开“罚单”
2020-06-17 10:36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原告张某在诉讼中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江丽仪 陈洪超

来到法院,本是要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可有人意图虚构其他借款事实,在法庭上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这种“碰瓷”法律的行为,最近被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制裁”了。

记者今天(6月17日)从广州增城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认定原告张某在诉讼中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张借据还是五张借据?

2019年8月,广州增城法院受理了张某诉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诉称:被告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2月6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向原告借款5次,共借得194000元,双方签订有《借据》,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逾期后,被告苏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次庭审中,张某提交五张《借据》作为证据,表示被告苏某2013年分别签署三张《借据》,共计100000元,2015年签署两张《借据》,共计94000元。张某主张每张《借据》记载的款项是独立的借款,要求苏某清偿五张《借据》所记载的本金194000元及利息。

但是,苏某却辩称:他确于2013年向张某借款10万元,但已经清偿完毕。否认收到2015年两张《借据》的借款,并表示2015年的两张《借据》是在2013年借款未清偿的情况下,被原告张某逼迫签署的。

这就奇怪了!双方借款究竟是三笔还是五笔?

两个时间点引起法官疑问

两方说法不一,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经办法官陈法官再次认真审核了苏某提交的银行对账单,发现苏某在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向张某汇款,共计88750元,另外还由其姐夫清偿张某现金10000元。对此,张某亦确认收到苏某还款98750元。

而当陈法官查看苏某提交的与张某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时,有两个时间点引起了他的注意!2015年8月31日张某发送手机短信向被告苏某催收还款:“我今天晚上再去找你,你要重新再写一张《借据》给我。”而当翻看张某提交的《借据》,其中有一张《借据》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为什么张某在当年8月31日催收还款未果后,在次日(即9月1日)还愿意继续向苏某出借款项?这波操作明显不合常理啊!

难道有什么猫腻?

无法自圆其说作虚假陈述被罚!

因对2015年8月31日张某向苏某催讨还款,而在2015年9月1日又向苏某出借款项存在疑问,法官对此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此时,张某却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改口称该张《借据》实际上是对2013年三张《借据》三笔借款的结算。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对借贷关键事实的陈述在两次庭审中前后矛盾,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张某罚款10000元。张某不服该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5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后,依法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增城法院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2020年5月1日,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中,原告张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故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妨碍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应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在接受法庭调查时,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如果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上编造谎言、虚假陈述,这种违反诚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