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妥善化解各类涉疫矛盾纠纷
2020-06-16 18:02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这是该院发布的第五批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吁青 黄慧辰

今天(6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六稳”“六保”10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全省法院在审理买卖纠纷、货运纠纷、租赁纠纷、企业重组、劳动纠纷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妥善化解各类涉疫矛盾纠纷,为全面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司法服务的情况。

据了解,这是该院发布的第五批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例。

案例1:某塑胶商行诉制鞋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某塑胶商行是广州某鞋业公司原材料供应商,双方合作多年。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鞋业公司共向商行采购塑料原材料20余万元,但仅支付4万元货款。塑胶商行多次催讨无果后,2020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尚欠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依法对鞋业公司账户予以冻结。

广州花都法院审理认为,鞋业公司经营多年,除本案外并无其他涉诉纠纷,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品出口贸易销售不佳没有开工,目前已召回80多名工人并恢复部分生产线生产。

法院考虑到公司当前生产之所急需,引导原被告充分考虑双方合作多年和被告的现实困难并达成调解协议:鞋业公司分9个月支付拖欠货款,利息减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双方共同分担,共度时艰。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解除了对鞋业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企业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维持正常复工经营。

案例2:何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何某与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订合同,约定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借车辆用于滴滴网约车服务,36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何某所有。今年新冠疫情发生后,何某停付租金,公司收回车辆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何某支付欠缴租金、车辆维修费及提前退车违约金等合计45850元。

广州花都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因疫情隔离措施无法出车而没有收入,促成合同履约既有利于个人复工,又有利于公司复产。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何某承诺补交2个月租金合计8900元,公司同意推迟收取租金,免收3个月租金合计13350元,何某从5月份取回车辆继续从事租车服务。 

案例3:某销售公司与部分员工劳动争议案

汕头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婴儿用品,在全国有多家销售连锁店,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链断裂,拖欠15名员工工资、津贴、补偿金等,争议金额达80余万元。15名员工诉至法院,案件进入上诉审理程序。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公司员工的工资、离职补偿、社保费用等,工资报酬应优先处置;公司正值资产整合重组,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应兼顾公司经营现状。

经法院调解,在足额保障劳动者工资的前提下,其他费用适当减免,促成该公司与15名员工达成6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酌情减少公司复产困难。

案例4:袁某与某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6年,袁某中标某经济合作社的出租商铺,并转租给另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餐饮,租期至2024年。今年疫情发生后,袁某以商铺实际面积小于中标面积为由,要求经济合作社退还多交租金、变更租金标准,并减收租金。

广州黄埔法院审理认为,纠纷主要因疫情引发,若能促成调解,不仅有利于新旧矛盾化解,也有助于餐饮店纾困经营。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济合作社自2020年1月起将综合使用费降回2019年3月水平,已多交费用相应抵扣,计半减免2-5月份使用费,并约定综合使用费自2023年1月起递增,双方不再以商铺面积为由提起异议。

案例5:某电力、石化公司与两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韶关某电力公司与佛山某石化公司均为民营企业。2019年10月至12月,韶关某粤、某成两家贸易公司分别与电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期间,某粤公司与电力公司、石化公司签订合同,电力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两家贸易公司依约供货后,电力、石化公司以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为由,欠付货款总额共计1315万余元。两家贸易公司将电力和石化公司诉至法院。

韶关仁化法院审理认为,电力、石化公司因疫情原因部分款项未收回,运营困难较大。经调解,电力公司同意先支付700万元欠款,四家企业均同意适当延迟结清剩余货款及利息。

案例6:刘某与某工贸公司借贷纠纷案

深圳某公司是主营定制智能门窗生产业务的民营企业,2017年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刘某借款1300万元。借款期满后仅陆续偿还700万元借款。刘某多次催讨无果,最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深圳福田法院审理查明,该工贸公司产品销往全国多个省市,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因资金周转困难负债。疫情期间,正积极办理贷款筹措经营资金、复工复产。

经调解,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暂缓采取保全措施,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后当即偿还所有借款,剩余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法院依法准许当事人撤诉。

案例7:某塑业包装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某塑业包装公司向广州某电子商务公司采购数批聚乙烯原材料,未按时支付货款26万余元。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申请查封塑业包装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塑业包装公司代理人因疫情管控申请延期开庭。

广州黄埔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延期审理不利于纠纷及时化解。因塑业包装公司受疫情影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资金周转困难,已影响员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的支付。

经法院在线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塑业包装公司向电子商务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20万元,视为清偿债务。款到后,法院解除对塑业包装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目前双方均已顺利复工复产。

案例8:某纺织公司与某制衣厂合同纠纷案

佛山某制衣厂是一家向韩国出口服装的外贸企业。2019年9月,该制衣厂向某纺织公司订购一批布料,拖欠货款59万余元。纺织公司遂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制衣厂机器设备和库存的服装进行查封。

佛山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制衣厂因疫情因素订单暂停,资金周转困难,不妥善化解对双方复产都有不利影响。经协调,纺织公司同意变更保全措施,改由纺织公司另外租赁仓库保管服装。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纺织公司同意对制衣厂机器设备进行解封,制衣厂分12期支付拖欠货款,纺织公司分批返还服装,帮助制衣厂通过销售尽快回笼资金。

案例9:某联合包装公司与离职、退休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何某等95人均为佛山某联合包装公司离职、退休员工,因公司没有补缴住房公积金95.5万余元,于2020年1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顺德法院审理查明,包装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存在一定困难,如简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会导致企业经营更加陷入困境。法院经组织特邀调解员、街道办工作人员对案件多次调查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包装公司一次性补偿47.7万余元,何某等95人撤回起诉。

案例10: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某物流公司海上货运合同纠纷案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深圳某物流公司接受广州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委托,先后代办了八宗集装箱货物出口至菲律宾马尼拉的海上运输业务,双方因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业务产生纠纷,物流公司拒绝返还货运代理公司应退海运费2万元,货运代理公司诉至法院。之后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海上货代行业利润低、风险高,目前受疫情影响进出口货物运输量减少,调解有利于双方渡过难关。

经广东高院和广州海事法院联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同意9起案件一并调解解决,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4000元,货运代理公司同意撤诉结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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