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药剂师认为医院绩效奖金分配不当,起诉用人单位败诉
2020-05-07 11:1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法院: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及发放数额属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但绩效奖金分配方案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订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荔鸣

劳动者如果认为绩效奖金分配方案不当不合法,能否diss用人单位?怎么样的绩效奖金分配方案才是合法有效的分配方案?记者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广州两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案件——

小陈是一名药剂师,2008年3月,她与广州市某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聘用合同续签书,约定续签合同期限至退休为止。

因对工资和奖金扣发等问题存在争议,小陈于2018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医院支付扣发的工资9000余元及奖金4万余元,并自2018年12月起按月全额支付奖金。

经劳动仲裁裁决,要求医院支付小陈扣发的工资9000余元,但驳回了小陈其他诉讼请求。小陈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小陈认为,她于2000年受工伤,医院自2017年10月起扣发她的绩效奖金。医院方于2018年制订的奖金分配方案,未经法定民主程序,也未经她同意,不应作为计算她绩效奖金的依据,应当以医院于2010年制定的奖金分配方案确定她的绩效奖金。

医院方则称,新的奖金分配方案与2010年的分配方案一致,并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经科室半数以上人员同意,可以作为奖金绩效发放的依据,医院方严格按照奖金分配方案向小陈发放奖励性绩效,不存在克扣或少发的情况。

那么,院方按新的奖金分配方案发放绩效奖金是否合法?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院方支付绩效奖金差额?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绩效奖金的发放属于单位自主经营权的一部分,且绩效的分配需要结合单位的总绩效来计划,小陈并无提供证据以供核算,也没有明确清晰对绩效奖金的具体计划过程进行说明。

而且,小陈主张以新的奖金分配方案结合2010年的奖金分配方案计算奖金扣发比例,又否认此两份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对其主张的扣发比例也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小陈要求医院支付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绩效奖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及发放数额属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陈穗花表示,工资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及发放数额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用人单位可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能力等作差异性调整。但绩效奖金分配方案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在此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合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或分配方案制定后,用人单位还应当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陈穗花表示,本案中,医院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新的奖金分配方案,超过一半以上员工同意该方案,程序合法,并已告知小陈,小陈认为该新的奖金分配方案无效,并主张按原分配方案计算其绩效奖金,理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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