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斯斯
记者6日从广州海事法院获悉,近日,随着广东省高院完全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的作出,标志着由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一宗大宗粮食散货海运损坏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5年,厦门一家粮油贸易公司进口一批美国原产的玉米酒糟粕(DDGS),该批货物经海路运抵目的港深圳蛇口时,被发现货物变色,由装船时的金黄色变为混杂有褐色和黑色,该进口商随后以货物受损为由对运输该批货物的“大西洋墨西哥”轮(ATLANTIC MEXICO)船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后,立即组织资深法官团队审理。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涉案货物发生变色是因DDGS此类货物的自然特性所致,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属于承运人的免责情形。为此,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了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和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等专家对DDGS的各种性质,从化学成分、营养价值到外观颜色等进行了检测分析并出庭协助质证,得出的结论也是洋洋洒洒,各执一词。
面对这一争议焦点,该案承办法官平阳丹柯没有被当事人的意见和专家的观点所牵制,而是从被告主张免责所依据的法条入手,追究其真意,从而做出判断。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承运人的各种免责事由,其立法来源主要是《海牙规则》第IV条第2款,其中与海商法中“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这一条款基本对应的是《海牙规则》第IV条第2款(m)项,即“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者损害”。也就是说,“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这一规定的出处或者说是定义来源应该是“inherent defect, quality or vice of goods”,而“inherent”在英语中的意义为“内在的、固有的、本质性的、与生俱来的”。承办法官由此得出判断,所谓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应被理解为是货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性的特性或缺陷,反映在运输过程中,就是在同类运输条件下该种货物发生损坏是必然且不可避免的。
承办法官的上述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一致同意,据此,合议庭在该案判决中认定,被告主张因DDGS自然特性而免责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018年6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2018年12月5日,英国最高法院就“Volcafe v. CSAV [(2018) UKSC61]”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该案终审判决对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中承运人与货主之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进行了全新阐述,被航运业称为2018年度英国最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案件。
在该案中,被告同样根据《海牙规则》第IV条第2款(m)项主张免责。对此,英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因为假如承运人能够采取某些预防措施来防止货物的固有特性导致损毁,该项特性就不是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因此,如主张固有缺陷免责,承运人须证明承运人实际上已为货物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但货物仍然损毁,或证明无论承运人采取了什么合理步骤来防止货物损毁,货物在其固有倾向下损毁”(该判决书第37段)。
以上阐述,与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裁判思路几乎完全一致,充分体现了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的海事审判水平。广东省高院对该案的二审判决,在被告是否可以主张货物自然特性免责这一争议问题上,也完全支持了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观点。(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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