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孩子学位,拒绝继母变卖房产分钱,败诉!
2020-04-18 17:5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法院认为:继子、继女已成家立室且甚少回去居住,房屋亦不宜进行实物分割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漫画/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春鸣

个案回放
继母当初没出钱买房,不许分房子

70多岁的黄姨在广州市黄埔区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三室一厅房改房,那是与十多年去世丈夫的共有房产。日前,她在律师的帮助下,把40多岁的继子、继女告上法庭。

原因是,2009年丈夫去世后,黄姨在2015年通过诉讼办理了上述房产的继承手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黄姨拥有该套房屋2/3产权份额,继子、继女各得1/6,产权变更手续也随即办妥。

继子、继女此前已结婚成家搬了出去,随着年纪越来越大,独居的黄姨思来想去,决定迁回老家投靠娘家亲友定居养老。由于回老家养老需要钱,于是多次与其继子、继女提出要出售这套共有房产,以便按份额进行现金分割,但均被继子、继女拒绝。

其继子、继女认为,这套房子是父亲全资购买,继母没出过一分钱,而出售分割有违父亲“希望此套房能成为自家祖屋”的遗愿;更重要的是这套房有名校学位,继子的孩子日后要使用这个名额。与此同时,继子、继女均表示自己没钱买下黄姨的份额。

时间过了一年又一年,这事一直拖着,黄姨倍感无奈,为尽快达成自己的愿望,唯有找律师到法院提请诉讼。

庭审结果
继子继女要求实物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查明:关于这套房屋的继承问题,此前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进行分割,故黄姨的诉请分割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黄姨打算回老家定居生活,其继子、继女已各自成家并甚少回涉案房屋居住,客观上已无共同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必要。

对于其继子、继女提出不同意分割房产,如果一定要分割,只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实物分割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构造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若按继子、继女方案进行实物分割,将其从区域上分成两部分,并各自重新打造厨卫及排污管道,该套房屋肯定会因分割而减损价值,且势必对各方的居住生活造成不便,故法院对其继子、继女主张的实物分割不予采纳。

考虑到原告、被告三人均各有居所,且100多平方米的涉案房屋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经分割后亦足以保证三人的权益及基本生活,对于黄姨主张将涉案房屋予以拍卖变卖,并按原告、被告所占产权份额对全部价款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三人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互相协助申请拍卖或变卖该套房屋,所得款项按各自所占的2/3、1/6、1/6比例进行分配——黄姨终于了结心事。

律师说法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房产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表示:

1.在现实生活中,共有房产的分割纠纷着实不少,不少当事人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作为共有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共有房产就分割不了,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关于共有房产的分割方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上述案例中,黄姨请求“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共有房产并对所取得的价款按份额予以分割”,而其继子、继女坚持只同意实物分割,最终法院考虑到该房产实物难以分割且会导致价值减损,在综合其他因素后,支持了黄姨的请求,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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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