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漫画/陈春鸣
个案回放
两房换三房,卖掉老公婚前房产买大屋
刘洋和王芳是高中同学,在大学时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两人大学毕业打算结婚。婚前,刘洋父母在荔湾区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两人婚房,房子登记在刘洋一人名下。
2013年,刘洋、王芳的孩子出生,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刘洋和王芳决定把父母所买的房子卖掉,换天河区一套90平方米的三房。
当时,他们把卖房所得的210万元,加上夫妻俩的积蓄150万元,共360万元一次性付款买下了现在居住的房子,并登记在两人名下。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今年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但对于房屋的分割,两人产生了重大分歧。
王芳认为,房子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登记在两人名下,应当平均分配。
刘洋则认为,该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来自自己的婚前财产——荔湾区旧房的卖房款,自己应分得大部分。
两人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咨询律师意见。
律师说法
210万元卖房款仍属丈夫的个人财产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刘洋父母在刘洋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房屋,属刘洋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刘洋把房屋出售,卖得210万元,系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形式上的转化。也就是说,财产形式从婚前的房屋转变为婚后的210万元,这仍属于刘洋的个人财产。
后来加上夫妻共有的150万元,两人购买了现居房屋,并登记在两人的名下,该房属夫妻共有,但购房款应进行“分析”。
陈瑞莲律师指出,卖房所得的210万元属刘洋的个人财产,另外的150万元积蓄是夫妇两人婚内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将210万元分出并归刘洋所有;剩余部分原则上是平均分配,即每人各75万元。故而在房屋分割比例上,原则上(不考虑其他因素)刘洋约占80%,王芳约占20%。
“所以,王芳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陈瑞莲律师表示。(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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