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贩卖广州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三人合谋行贿328万
2020-03-24 12:20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将被告人邹某某、彭某、周某某分别抓获归案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州三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合谋帮他人取得广州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向时任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广州市中小客车调控指标服务中心)信息技术部部长梁某贿送好处费共328万元。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期一审以行贿罪对三人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邹某某分别与彭某、周某某合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得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由被告人邹某某多次向时任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广州市中小客车调控指标服务中心)信息技术部部长梁某贿送好处费共计328万元。其中邹某某伙同彭某共同贿送梁某208万元,伙同周某某贿送梁某120万元。

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梁某退回邹某某200万元,后邹某某退回彭某、周某某合计200余万元。2018年12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将被告人邹某某、彭某、周某某分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邹某某、彭某、周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的事实。

2019年2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邹某某、彭某、周某某立案调查。2019年6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同案人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彭某、周某某分别向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退缴非法所得82万元、30.8万元、6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彭某、周某某结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彭某、周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彭某、周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掌握其行贿事实即交待行贿行为,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周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邹某某、彭某、周某某分别退缴的非法所得82万元、30.8万元、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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