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71万!明明无购房资格,她收钱就帮办房产交易登记
2019-07-25 15:06 羊城派 原创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业务受理部原工作人员李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业务受理部原工作人员李某某,利用自己负责存量房交易登记业务受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中介人员的请托,帮助不符合购房资格人员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并受贿71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做出二审裁定,李某某因受贿罪获刑三年八个月。

李某某,女,1977年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业务受理部工作人员。

法院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自己负责存量房交易登记业务受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中介人员雍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不符合购房资格人员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

多次收受雍某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57万元,多次收受黄某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17.5万元,分给雍某3.5万元用于伪造材料。被告人李某某个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1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黄某行贿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2017年3月21日,办案人员到李某某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住所楼下,将其带回该院接受调查询问。期间李某某交代其收受雍某、黄某贿赂的事实。

在一审中,李某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判决: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万元,上缴国库。

李某某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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