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试用期被辞退,他起诉公司卖“三无“产品,法院这样判
2020-03-20 22:46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法院:恶意购买有轻微瑕疵的食品后提起诉讼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君 杨超

在一家公司工作,未过试用期便被辞退,相信大多数人会在此时选择另谋高就。然而,广州的张先生却在此时恶意通过公司内部渠道购买公司产品,然后再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起诉公司并索赔共计10200元。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今天(3月20日)称,法院最终判令公司返还张先生购买产品时支出的200元并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诉请。

原来,张先生曾就职于广州南沙某食品公司,由于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未过试用期便被辞退。收到该食品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张先生一直未办理离职手续,并于五天后在公司内部消费200元购买了10份仅供公司内部员工购买的芒果干。

之后,张先生带着在公司内部渠道购买的芒果干,来到广州南沙法院起诉公司,称自己在该公司购买的芒果干为“三无”产品,要求该公司以每袋芒果干1020元的标准退赔并承担自己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

该公司则认为,张先生入职公司担任总经理不到两个月,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存在恶意诉讼之嫌。同时,张先生购买的芒果干是公司提供给内部员工的福利产品,仅供内部员工购买,而张先生在购买时还拍摄视频,显然是刻意为之。另外,张先生购买的产品也不存在质量问题。

广州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张先生在购买案涉产品时,特意进行了长时间的拍摄取证,说明其购买案涉产品的目的并非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起诉索赔,显然存在恶意。且张先生在一次性购买十袋涉案产品时,在实际总付款金额为200元的情况下,却选择分十次付款,与普通消费者的支付习惯有明显区别。再结合涉案产品的福利性质、张先生在该公司的任职经历以及张先生坚持分十案起诉的行为,足以认定张先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同时,法院指出,虽然案涉产品的确未加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显然存在瑕疵,但张先生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案涉产品只在该公司内部销售使用,并未流入市场,亦尚未对张先生造成损害后果。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食品公司返还张先生购买涉案产品的支出,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张先生提起这样一场诉讼,不仅没有索赔成功,还需承担十个案件合计250元的诉讼费,同时耗费了时间和金钱成本,实在有些得不偿失。

法官表示,恶意索赔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消费者应合理维权。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以索赔为目的,恶意购买有轻微瑕疵的食品后提起诉讼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