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老爸借再婚保全儿子应得遗产为名,骗其签弃产协议
2020-02-17 17:22 羊城派 原创
父亲隐瞒重大事实,儿子有权撤销已签协议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通讯员 梁艳华

案例回放

“我死后房子归你,但产权此时必须是老爸一人独有”

黄先生和李女士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小黄(化名)。黄先生1997年参加房改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单位宿舍,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黄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办理离婚手续,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那套双方婚后购买的单位福利房改房,同意离婚后归黄先生所有,并指定儿子为唯一继承人。与此同时,还约定:

1.该物业若出租或出售,全部款项都归小黄所有;

2.若出售该物业所得款又用于另外购买房屋,新购房要以金额比例归还小黄所占份额。

房产是一个家庭的重要资产,很多人都会十分谨慎进行处理

2009年,双方再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经黄先生和李女士双方协商同意,对2007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作出如下重申和补充:

1.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房改房只为黄先生和小黄共同拥有;

2.若黄先生以该物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黄先生因自己原因导致不能归还贷款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小黄无关,而因此造成小黄的损失,黄先生应保证归还小黄所应得份额的等值款额。

对于上述协议,当时是有10来岁的小黄懵然不知,到了2016年,小黄19岁,黄先生与儿子小黄就上述物业签订《协议》,并约定:

1.该物业归黄先生单独所有;

2.黄先生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小黄继承,其他人不享有继承上述房屋的权利。

为保险起见,2019年5月,黄先生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自己一人所有。

羊城晚报资料图片

李女士得悉此信息之后提出,离婚协议的原意是指定儿子小黄为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同时始终享有该房产的份额并享有出售、出租收益权利。黄先生利用小黄的年少无知,诱骗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所谓协议,损害了儿子应有的权益,因此提出反对。(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小黄对2016年签订《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表示当时自己并不清楚父母就上述房屋与母亲早就达成《补充协议》,也不清楚自己其实是占有该房产的1/2所有权。

考虑到父亲当时要再婚,确定那套房的继承权归自己一人所有也合情理,于是就才同意签订《协议》。如今听过母亲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得知父亲的真实意图,因此要求撤回该项协议。

法官说法

父亲隐瞒重大事实,儿子有权撤销已签协议

越秀区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认为,涉案父子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其黄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补充协议》中所约定小黄占有该房屋一定份额的事实。而该《协议》的实质为要求小黄放弃其所应占有的合法权益,故黄先生理应将《补充协议》的内容向小黄如实告知。

如在此情况下,小黄仍自愿与黄先生签订《协议》,方能视为其确实作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否则,在黄先生隐瞒重大事实的前提下,小黄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小黄有权要求撤销。

对孩子的保护措施一定要及时

经办法官指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黄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补充协议》就双方夫妻共同房产达成一致意见,确认由黄先生和小黄共同共有,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小黄与李女士均否认李女士已告知小黄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黄先生亦无法证明小黄知悉此事,黄先生在小黄不知悉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小黄签订《协议》,导致小黄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小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撤销《协议》,依法有据。

别以为一纸文书就能决定一切,隐瞒重大事实,当事人这样有权撤销已签协议

故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涉案房屋由黄先生及小黄各占1/2所有权份额。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