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黄小姐承租刘先生位于天河区某小区的物业已4年,眼看租约将到期,黄小姐本想与刘先生续约,继续承租该物业,但刘先生提出要加租金,双方对于涨租幅度一直未能协商一致,最终黄小姐只能选择另觅房屋,在合同到期前搬离。
黄小姐找到新房子后,按照与陈先生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应按照原状和《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煤气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甲方返还押金、乙方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房屋腾退完成。”
黄小姐在与刘先生进行交接时,刘先生发现厕所墙面有渗水的情况,要求黄小姐“恢复原状”,对房屋渗漏之处进行修复。
黄小姐认为自己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并未对房屋墙体进行改动,这是房屋老化造成的,不应该由她承担。经过多番协商,刘先生不同意退还两个月的押金。黄小姐咨询法律援助,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的律师认为,在该案例中,业主刘先生要求黄小姐对房屋“恢复原状”,认为墙体渗漏是黄小姐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而黄小姐认为在其使用过程中未对墙体作出改动,渗漏是因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老化造成的,不应承担相关费用。租赁双方各执一词,双方互不退让。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避免损失扩大。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就案例上述情况而言,在黄小姐没有故意损毁租赁物或者对租赁物损坏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如黄小姐与刘先生的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维修责任人、属于房屋正常老化的,维修责任应在业主。
如还在租赁期内,黄小姐可以先维修,维修费可要求业主刘先生承担,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来源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题图 | 羊城晚报资料图
责编 | 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