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甘韵仪
所谓社会,不过是人与环境形成的关系总和。一种关系的变动,也会引起另一种或多种关系的奇妙反应,好比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下的夫妻关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有人患难之中见真情——
2月13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法官收到了广州市民蒋女士寄来的离婚撤诉申请书,她本来打算离婚,案件已经走到法院,但她突然打算不离婚了,原因是疫情期间丈夫常与她和孩子联系,叮嘱不要外出等,让她感受到了爱与温暖。
有人意见不合闹出离婚——
广州王女士有一个两岁多的女儿,夫妻、小孩连同家公家婆一家五口住在一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公不听劝说,好几次出门遛弯,约朋友打牌。王女士为此意见很大,认为公公这个行为对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造成安全危险,便和公公吵了一架,结果丈夫并没有支持她,她一气之下提起离婚。
并不是所有关系都边界明显,还有哪些意境暧昧的问题牵动“夫妻关系”?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告诉记者,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他们最近在线上线下也遇到不少关于婚姻与家庭的咨询。
据了解,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的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由广州百位专家教授团队组成,为市民提供完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家族关系的全方位管理方案,也是广州市中院、广州市妇联,天河民政局等指定的家事调解单位。
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犹如一面镜子,新冠肺炎防控疫情期间,“照”出了特殊社会环境下婚姻、家庭关系中面临的几个抉择,颇具代表性。
Q、未经丈夫同意,妻子因深受感触,一下子把家里仅有的几万元积蓄(共同财产)支援抗疫前线,是否有效?
A、丈夫不同意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家里仅有的几万元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单方用于捐助支援抗疫前线,虽是善心,但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应当经夫妻共同平等协商同意。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妻子单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侵犯了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因而,在丈夫不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效捐赠行为。
Q、分居未满两年,想以此作为婚姻感情破裂依据,但遇上新冠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强制隔离期是否影响分居时间的计算?
A、:不影响。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分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此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此种情况如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分居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如在分居期间遇上新冠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可计算为分居期间。分居本身是一个连续的状态,如分居未满两年回家居住之后又因疫情被强行隔离的,则不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
Q、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回家探望家里的父母亲,子女有无错?
A、与父母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父母,维护家庭亲情。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回家探望,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联系问候。
Q、因疫情宅在家期间,父母对履行对子女责任有哪些规定?
A、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因疫情在家期间,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让其遵守政府发布的针对疫情的各种规定,教育子女做好自我防护,教导其完成学校的在线教育等。
Q、离婚后子女随女方生活,女方是否可以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拒绝男方行使探望权?
A、《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探望子女是其法定权利,不应被随意中止或剥夺。双方对于探望权及探望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可以私下沟通改期或更换原有的探望方式。
双方如无明确约定,在疫情情况下,为子女健康考虑,可以以如网络视频等远程探望方式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方不能单方面终止未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因此产生矛盾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Q、父母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A、不可以。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即使收入减少,也只是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数额。但并不能够构成免除的理由。
如果收入的确是减少。需要调低抚养费数额的,可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如果的确是无力支付的,可以考虑通过折抵财物的方式来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Q、父母因疫情感染被隔离,未成年子女的临时监护责任可由谁担任?
A、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特殊人群的保护还不明确。
建议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现有法规政策中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做扩大化理解,不但应包括平常时期因父母患病或死亡、外出工作等情况产生的既有“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也应包括在疫情特殊时期因父母死亡或隔离而增加的临时“留守未成年人”。
建议及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增加对疫情期产生的临时“留守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专门条款,明确指定责任机关,明确设立保护措施。
Q、家庭成员感染疫情治疗出院后,其他家庭成员以怕被感染为由,拒绝照顾,是否涉嫌构成遗弃?
A、构成婚姻法中的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