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出台涉疫情防控意见: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定
2020-02-14 15:43 羊城派 原创
意见还指出,两类主体作为被告的案件立案时慎重处理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月14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服务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2条,其中要点包括:两类主体作为被告的案件立案时慎重处理,以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不受影响;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定,等。

两类主体作为被告的案件
立案时慎重处理

意见明确:“两类主体作为被告的案件立案时慎重处理,以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不受影响。对起诉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的案件,如被告或被告之一系该两类主体,则疫情防控期间宜慎重处理。对于以上两类主体的诉前保全申请,疫情防控期间也宜慎重处理;疫情发生前已受理的审判、执行案件,需慎重采用保全、执行措施,不得影响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防治等活动。”

意见还指出,要“真正将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促进社会和谐。对新收因疫情影响而发生的劳动、旅游、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如无特殊情形,一律先行纳入诉前联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调解作用,建立健全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等部门的对接机制,畅通司法确认程序。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利用在线ODR平台调解纠纷解决方式,提升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效及运行效率。非诉解决机制无法解决纠纷的,则进入‘快立’‘快送’‘快移’‘快审’的绿色通道。”

意见还规定:坚持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对于二者之间因疫情防控、人员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积极通过多元化解方式解决,无特殊情形的,一律先行纳入诉前联调,积极协调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等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参与调解,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同舟共济、共渡时艰,尽快复工复产。对协商不成的,依法及时处理。“

要正确适用不可抗力
和情势变更规定

意见还要求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定。“对履行合同方主张(或抗辩)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劳动、旅游、买卖、租赁、建筑工程施工等民商事案件,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定。疫情防控对当事人履行交付货物、提供劳务等合同义务而在生产、运输等环节造成不能克服障碍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处理;疫情防控虽不成为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障碍,但义务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势变更规定处理。”

意见规定:对在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以疫情为由,超出合理范围大幅提升标的物价格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按出卖人严重违约认定,以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如出卖人有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则建议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如出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金融案件方面,意见明确要妥善审理金融案件,纾解企业资金困难。“加强与监管部门联动,参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明确要求,适当考量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合理运用诚实信用等原则,结合疫情影响、合同约定及双方过错等因素公正判定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确因疫情影响还款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妥善处理金融机构提出的款项加速到期、计收罚息等诉讼请求,公平确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的付款期限和数额。

意见还要求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明确:冻结银行账户,尽量为正常经营的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查封经营性动产尽量使用活封;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严禁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