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首宗宣判!男子虚假售卖口罩诈骗逾12万,获刑4年
2020-02-13 17:41 羊城派 原创
韦某利用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可低价订购KN95型号口罩的信息

文、图/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云法宣

广州一名男子韦某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订购口罩信息,短短两天内骗得多人钱财12万余元。 

今天(2月13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被告人韦某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案是广州法院宣判的首宗涉新冠肺炎疫情犯罪案件。被告人韦某,男,1995年出生,因本案于202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

今年1月26日至27日,韦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可低价订购KN95型号口罩的信息,并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企业营业执照和快递单号,在短短2天内,先后骗得黄某等4名被害人款项共计122500元。

得手后,韦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汽车、日常消费等。2月10日,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日,白云区法院立案受理,同步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据悉,该案由白云区法院院长邓淦华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白云区检察院检察长冯磊等出庭支持公诉,白云区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韦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韦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悔罪表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被害人退赔涉案款项。

疫情当前,本案采用远程视频开庭的模式,由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在审判法庭,被告人韦某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端参加庭审。宣判后,韦某并未提起上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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