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女主播搔首弄姿,言语挑逗,“90后”的阿俊(化名)没忍住,“一掷千金”先后打赏了6万多元,可冷静下来又后悔了。阿俊之后诉至法院,他认为,女主播表演太低俗,打赏行为应属无效,还请求法院批评自己。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该案。
用户:我整理出她上千段低俗内容
阿俊称,自己在女主播小美(化名)的直播间里共打赏了6.3万余元,之后小美被政府部门列入网络主播黑名单。阿俊说,经他整理,小美涉及性、黄色内容、低俗价值观等的直播内容达到上千段。针对低俗直播内容的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应属于无效。
阿俊于是将小美和某直播平台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打赏行为因小美的直播内容大量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阿俊也承认,自己明知道小美的直播内容大量违反公序良俗,依然对其打赏,某平台明知小美直播内容存在严重问题,在数十次投诉后依然纵容其直播,直到政府要求封禁才彻底封号,他自己和二被告都存在过错。在诉讼请求中,阿俊特别提出,请求法院对他自己和二被告予以训诫。
平台:并非对主播粗俗语言进行打赏
小美则认为,阿俊观看她的直播,对她进行打赏,双方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该法律关系已由浙江某法院确认合法有效,阿俊的起诉是重复起诉,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请。
某平台辩称,阿俊对小美进行打赏,与小美形成赠与关系,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阿俊与平台的网络服务合同在阿俊送出虚拟礼物之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不存在任何合同无效的情形。阿俊本身的赠与行为只是单纯的无偿转让财产,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合法有效。
平台认为,即使小美在直播期间存在偶尔的言语粗俗,但阿俊对于小美的打赏行为,是出于多种原因的,并不能简单认定其是针对小美直播过程中极少部分的较为粗俗的语言进行的打赏,更何况阿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小美进行打赏时,小美存在粗俗的语言表达。且语言较为低俗并不能直接认定为色情,更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用户打赏后曾举报女主播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查明,阿俊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在小美直播间打赏6.3万余元。
2018年8月,阿俊曾向浙江某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直播间的消费合同。浙江某法院认为,阿俊完全基于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作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需要小美支付任何对价,这与赠与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相符合,且本案亦不具备撤销赠与的条件,故阿俊以其与小美达成服务合同,且小美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小美、某影视文化工作室退还打赏款和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1月,阿俊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举报小美在直播期间涉嫌违规,该局经调查了解,小美此前在直播期间,与观众互动中的言语涉嫌低俗违规,被某平台给予警告处罚并勒令其停播整改。账号恢复直播后,于2018年10月又重蹈覆辙,在多次被处罚警告后均未改正,某平台已对该账号永久封禁,限制小美在某平台继续直播。
阿俊向法院提交的视频显示,小美在直播中有描述性行为、性感受的言语互动等情况。视频和截图当中均无直接显示直播的时间,部分录像视频无显示录制的时间或录制时间无显示年份,部分录像视频显示录制时间在2018年6月14日之后,部分录像视频显示录制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
法院审理焦点
1.算不算重复起诉?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两案诉讼请求不同,且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未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2.是否基于低俗直播打赏?
虽然阿俊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在小美直播间进行了打赏,但是每次打赏的具体时间、打赏前后小美前后直播的具体内容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据现有证据认定阿俊的打赏行为与小美涉嫌低俗的直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打赏行为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因阿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基于小美涉嫌低俗的直播内容进行了打赏,故其请求法院判令其打赏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无效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4.要不要对双方进行训诫?
训诫属于法院对当事人采取的措施,而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阿俊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处理的范畴,法院在此不予审理。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于是判决,驳回阿俊的诉讼请求。
来源 | 信息时报
责编 | 梁泽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