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记者 周哲 通讯员 禅法宣
离婚时,男方承诺女方无需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时隔一年后,却又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女方共同承担抚养费。记者7日获悉,以违背调解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禅城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阿华与阿霞原是夫妻,于2013年育有儿子小龙。2018年,两人办理离婚时签订《民事调解书》,约定小龙由阿华独自携带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阿霞无需支付抚养费。
2019年7月12日,阿华以小龙的名义把阿霞告上法庭,诉称离婚时自己考虑到阿霞已多年没有工作和收入,才答应阿霞在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如今阿霞已找到工作,要求阿霞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且均摊小龙上学的学费、兴趣班费用、医疗费。
阿霞辩称,双方是调解离婚,阿华当时承诺女方无需承担费用,如今自己收入低生活困难,不同意承担抚养费。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阿华与阿霞在调解离婚时已明确“小龙由阿华独自携带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阿霞无需支付抚养费”,该约定是阿华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合法有效,阿华应自觉遵守及履行。同时,小龙未满6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龙在本案诉请的抚养费实质为阿华的诉请。阿华的诉求显然不符合离婚时的调解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禅城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陆桂秀指出,在实践中,本案中,阿华的诉请若得到支持, 显然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也不利于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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