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车把自己撞死,怎么赔偿?东莞法院这么调解的
2020-01-08 23:12 羊城派
​最终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进行赔偿

文/羊城派记者 文聪 通讯员 袁小燕

东莞市凤岗镇的屈先生开着自家车外出送货,不料车辆停住后突然溜车,屈先生以身挡车,不幸受伤去世。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二审时,为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进行赔偿。

案件回放:交警判死者全责

2018年8月31日下午,屈先生驾驶自家的轻型厢式货车往工厂送货。车停后他下车搬货,此时车辆突然溜车,屈先生只身上前试图挡车,不料最后货车还是把屈先生和另一辆货车给撞了。当天晚上,被撞的屈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凤岗交警大队认定,死者屈先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屈先生的妻子向女士想起来丈夫曾为爱车购买两份保险,一份是太平洋财险东莞分公司的交强险,一份是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承保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事后两家保险公司都认为不应该为屈先生的死亡作理赔,向女士因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二审后达成调解

事发时屈先生的身份究竟应该是驾驶人还是第三者,成为庭审各方争辩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驾驶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主动身处保险车辆之外为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屈先生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一审判决承保屈先生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12377.6元和311307.1元。

二审期间,东莞中院为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由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向屈先生的家属一次性支付20万元,太平洋财险东莞分公司则一次性支付78664元。

以案释法:交警事故认定不等于民事责任

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交警的事故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原因的确认,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是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是否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并不一定就等于民事责任按照该事故认定的责任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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