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何奎 全小晴
今天(12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蒋秾达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7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蒋秾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滥伐林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并处财产刑。一审宣判后,蒋秾达等21人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
江门中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起,蒋秾达伙同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委会干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同时,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2年起,该组织在梅阁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240多亩,非法获利5000多万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垄断梅阁地区猪肉交易市场,组成“地下执法队”,采取恐吓、殴打、驱赶等手段,阻止外地商贩销售猪肉,强迫当地商贩以高价从指定购销站批发猪肉,非法获利110多万元。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江门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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