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团伙统一制服、统一价格,卖淫所得超10万元
2019-12-31 11:28 羊城派 原创
金某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6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法院近期对一宗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人获刑。在该案中,其中的二人金某与黄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均参与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活动。

法院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金某(女)承租了深圳市某栋3002房作为组织卖淫的场所,通过规定卖淫女上下班时间、提供统一卖淫制服、统一卖淫价格、提供卖淫女住宿等行为,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嫖客到上述房间与卖淫女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被告人金某收取一定比例嫖资作为管理费。

被告人黄某某(男)与金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其明知被告人唐某某(女)的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仍协助唐某某招募卖淫女,并成功介绍了1名卖淫女到金某的卖淫场所卖淫。

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管理“YOYO丝足馆”微信号对外招募卖淫女及招揽嫖客,负责记账、收取嫖资、招呼客人,并在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3日金某回老家过年期间,唐某某直接管理该卖淫场所。

2019年3月6日,民警在涉案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金某、黄某某、唐某某,查获卖淫女6人、嫖客4人。经查,金某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6人,卖淫女卖淫所得10万余元,金某等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

法院近期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数累计达六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人员、管理账目,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黄某某、唐某某在法庭上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唐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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