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与他人前妻同居后,却遭前夫上门“索赔”,最终他杀死该前夫后,被判死缓。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二审裁定,原审被告人刘某军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被告人刘某军,男,1978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
潮州中院一审认定,2002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军将马某的前妻陈某带到广东省揭东县炮台镇同居。同年8月初,马某到炮台镇将陈某带回。之后,马某因此事向刘某军“索赔”3万元。
2002年8月24日晚,刘某军的父亲与马某相约在潮州市潮安区金某镇金某大道商谈“赔偿”一事。刘某军获悉后,携带水果刀并纠集同案人秦某、刘某准备殴打马某。次日凌晨,刘某军得知双方协商未果,遂与秦某坐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赶至潮汕公路东彩路口附近截住马某。刘某军将马某推倒在地,秦某按住马某,刘某军持水果刀对马某的颈部、胸部等部位进行刺切,致马某受伤流血当场死亡。经鉴定,马某的面部、颈部、胸部、腰部、右前臂和左足底共20处被扁平锐器刺切所致创口,致急性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证人陈某在证言中说,她和马某于1992年结婚,1993年马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2000年出狱),我们于1996年离婚。2002年正月,我带小女儿和马某一起从安徽老家来到广东潮安,他在金某镇做抛光,我在出租屋带小女儿。
陈某说:“2002年4月,我和马某认识了刘某军。由于马某经常打我,我想离开马某回家。2002年农历6月19日,刘某军跟我说不能回去,因为马某说若在家乡碰到我,要将我的腿打断,所以我于2002年农历6月20日跟刘某军到揭东县炮台镇住了十天。农历7月初一马某到炮台镇找到我,将我带回潮安彩塘镇。马某跟刘某军说‘怎么能这样做,这样做对得起我吗?’还告诉我,他没说过要打断我的腿之类的话,是刘某军骗她的……”
另查明,2012年10月12日,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同案人秦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之父母及马某之女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9.9万余元。
潮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人刘某军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马某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的责任,对刘某军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军应对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同案人秦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人民币29.9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刘某军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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