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实习生 赵晓玲 漫画/陈春鸣
个案回放
再婚后丈夫先逝,虽有遗嘱居住权,但子女要将其撵走
年轻时丧偶的张伯与梁婆婆因志趣相投,相处甚欢,于2006年9月再婚。由于各自都有子女和房财,张伯和梁婆婆决定签订婚前协议,避免自己离世之后,双方子女发生财产纠纷。
协议中,两人明确,各自的婚前房屋及一切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侵占,并由各自子女继承或赠送受遗赠人。
此外,两人也定立遗嘱,其中,张伯对自己的房子做出约定:婚后如果男方先于女方辞世,女方可以继续在男方的房子里居住,并由女方负责居住期间产生的一切水电杂费直至女方百年归老;同时,男方的子女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梁婆婆搬离。
2019年2月,张伯去世。其儿子小张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认为梁婆婆虽是房屋的占有人,但不是继承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先父在遗嘱创设的居住权,违反了物权类的法律要求,应属无效。据此,小张到法院提出起诉,希望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要求梁婆婆尽快搬离。
无奈之下,梁婆婆唯有找律师帮忙。
律师说法
有遗嘱创设的居住权,梁婆婆可依法占有、使用该住宅
听取梁婆婆的陈述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陈瑞莲律师指出,遗嘱是公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体现其临终遗愿,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得到法律保障。
根据遗嘱和婚前协议,明确张伯去世前已经对房屋的使用权做出决定。故此,其儿子的继承为附条件继承,必须待梁婆婆自愿搬离或去世后,方享有房屋的完整所有权。而梁婆婆是享有居住权的,即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物权法的保护对象。
最后,法院以“居住权为所有权的部分权利内容,自然是物权法所保护对象。被继承人的遗嘱体现了对配偶的特别体恤与照顾,符合人伦常情。子女继承房屋时需保证继母生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为依据,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对此,陈瑞莲律师指出,我国在审议新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时,对比此前一审稿、二审稿明确的“居住权无偿设立”制度(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就上述案例,陈瑞莲律师指出,市民在定立遗嘱时,如果想把房产留给子女,但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问题,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子女继承,但老伴同时也享有占有、使用该处住宅的居住权。
来源|羊城派
责编|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