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后又反悔上诉,有检察机关以“乱抗诉”对待“乱上诉”?
2019-12-16 13:00 羊城派 原创
关于如何看待这一“反悔”现象,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撰文分析,提醒办案机关切勿出现非理性的做法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及实施以来,出现了部分被告人以认罪认罚换取从宽后又提出上诉的现象。针对这一“反悔”的现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采取以“抗诉”对抗“上诉”的办法。如何看待这一“反悔”现象,如何看待检察机关以“抗诉”对抗被告人“上诉”的情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在其撰写的文章《去分歧凝共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中给出了他的分析。

在“正确对待被告人的上诉权”部分,胡云腾指出:“自速裁程序试点以来,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论。”

他认为:“这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从法律规定上看有没有?这个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取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未改变两审终审制,加之可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范围没有限制,所以被告人享有上诉权是毋庸置疑的。”

胡云腾指出,二是如何对待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个别办案机关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做法,有的以“抗诉”对抗“上诉”,即在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因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还有的以“抗诉”代替“上诉”,即在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但被告人未上诉的情况下,提起抗诉。

胡云腾认为,前者反映出个别办案机关不能容忍被告人反悔的心态;后者反映出不能正确对待法院依法判决的心态,“无论是哪一种心态,都应当调整,要正确对待被告人的上诉权和法院的依法裁判权,切不能以‘乱抗诉’对待被告人的‘乱上诉’。”

胡云腾指出,第一,要有容忍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的度量,应当将此作为当事人监督自己办案是否公正的一个手段或者一个渠道;第二,如果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因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得到好处的情况下,判决后又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

“属于非自愿认罪认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违背具结协议上诉无理的,不予支持,该依法发回的,坚决发回,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程序处理,让‘失信被告人’付出程序与实体双重代价。”胡云腾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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