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阚倩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今天(11月27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该院审理的加装电梯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在通报的一宗案件中,一业主因加装电梯导致自家通风采光受损获法院判决赔偿。
在某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103房业主曾某与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矛盾重重。曾某表示,其他业主上报加装电梯规划时,并未提前告知,且703房业主承诺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未能兑现。此外,703房业主还破坏了103房门前的绿化植物带,加装电梯后给自己生活环境带来噪音。
协商未果,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703房业主)及使用电梯的第三人(1楼至8楼的其他业主)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并支付加装的电梯损失150000元(包括因加装电梯导致103房房价下跌的损失及因影响采光、通风给曾某造成损失的费用、曾某因加装电梯造成身体不适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在审理过程中,天河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涉案楼宇进行现场勘查。经勘察,电梯井并未阻挡103房朝北的阳台正北侧空间,电梯井及二层的引桥对103房楼梯间的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
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位于103房外墙距离电梯最近的位置聆听电梯升降噪声,在附近无人说话、行走情况下,能听见103房50米以外道路(体育东路)上汽车行驶的噪声,但未听到电梯升降发出的噪声,仅能听到在电梯一楼使用电子钥匙时发出的“嘀”声,该声音不尖锐、不刺耳。
经审理,法院认为,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给予原告适当赔偿。法院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赔偿金额以35000元为宜。原告未对加装电梯造成103房价值减损及身体不适而产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原告加建墙体的诉请,法院综合考虑在该处砌墙既不利于进出楼梯间,也不利于消防逃生,同时也会对一楼楼梯间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等因素,依法不予准许。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由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该案的天河区法院法官秦雯表示,《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或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即因加装电梯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安静等利益造成损害的,获利业主应进行赔偿,而受损业主在必要容忍的范围内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
此外,在加装电梯纠纷权利平衡中,当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事故逃生等多数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个体财产利益。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5000元,但对原告要求砌墙的诉请不予准许。(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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