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赢了官司,怎知获判房屋债权人前妻说业主另有其人
张先生在广州黄埔开工厂做点小生意,跟往常一样,相熟的客人只需要跟他要货,张先生都可以交齐货后再收费。本来一直相安无事,但在此前的一次却让吃大亏了,熟客拿了货还没给钱就跑路了,张先生因此陷入资金周转危机。
为了能让自己工厂继续活下去,他向生意伙伴梁先生借了钱,但不幸的是,工厂始终未能起死回生,欠下的债务也不能按时偿还。
今年10月,梁先生把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还债并获得胜诉,并根据判决书申请执行。法院最后裁定执行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位于天河区的商品房。
执行期间,张先生前妻黄小姐提出执行异议,诉称虽该房子是在两人婚姻期间内购买的,自己与张先生已经于去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商品房归儿子小张所有。虽然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子一直由小张和黄小姐居住,故法院不能执行小张的房产。
律师说法
虽有书面协议但未经登记,产权变更无效力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瑞莲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目前是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但该房屋是在张先生和黄小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故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张先生和黄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依法登记就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虽然张先生和黄小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位于天河区的这套商品房归儿子小张所有,但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故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该房屋仍属于张先生和黄小姐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房产属于张先生和黄小姐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为此,陈瑞莲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婚姻生活不幸走到尽头,离婚后又牵涉房产分割问题,涉事双方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日后发生一些令人不愉快的变数就后悔莫及了。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