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重拳治犬!未登记罚两千,未牵绳伤人罚一万
2019-11-19 10:29 羊城派 原创
为何此前曾透露将对养犬管理费实行优惠甚至免征政策,如今《条例》还是按以前标准收取?司法部门如是回应——

文/羊城派记者 罗仕

在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19日上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记者获悉,《条例》拟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养犬登记的,将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未牵犬绳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关键词:养犬登记
经营场所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服务

资料图/羊城派记者 陈秋明 摄

据悉,修订《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原《条例》)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原《条例》自2009年起实施已十年,一些规定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亟需从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完善。 

养犬登记信息是提高养犬管理效率的基础,《条例》规定,广州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并增加了网上在线办理、受理养犬登记,远程寄递《养犬登记证》、犬牌等措施。

为提高养犬登记率,《条例》明确,进行犬只诊疗、美容、培训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在为犬只提供服务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不得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犬只需要紧急救治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先行诊疗,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发现未登记的,应当协助其进行登记。 

《条例》还对未申请养犬登记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关键词:养犬管理费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资料图/羊城派记者 陈秋明 摄

对于公众呼声较高的调整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记者了解到,《条例》暂时并未作出调整,依旧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为何此前相关部门负责人曾透露将对养犬管理费实行优惠甚至免征政策,如今《条例》还是按以前标准收取?”对于羊城晚报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负责审核该《条例》的广州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在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时,出现了降低、取消和提高养犬管理费的两种不同声音,“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很多不文明的养犬现象,养犬对于城市环境造成了一定冲击,对非养犬人也造成了一些困扰,使用和占用了一些城市空间和资源,同时也对社会行政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需求。在《条例》审核过程中,我们对意见进行了权衡,认为养犬管理费还是需要保留”。

该负责人同时补充表示,《条例》新增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将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收费标准是该降还是该升,我们通过该规定给政府一个授权。政府部门到时可以通过比较详细的征求意见,通过法定程序,结合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意见来定一个具体标准”。

关键词:犬只伤人
养犬人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资料图/羊城派记者 陈秋明 摄

近年来,犬只伤人的新闻屡见报端。《条例》新增了对未用犬绳致犬只伤人行为的处罚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不文明养犬最恶劣的行为就是犬只伤人,对此《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增设了行政处罚责任,规定未用犬绳致犬只伤人的可直接没收犬只并罚款一万元。”广州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同时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犬伤处置门诊进行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条例》也明确,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六)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七)搭乘电梯时避让其他使用电梯的人员;

(八)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违反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许多市民关心的养犬数量问题, 《条例》仍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若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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