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患艾滋病还两次未戴避孕套卖淫,女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2019-11-18 10:26 羊城派 原创
明知患有艾滋病仍卖淫,犯传播性病罪!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女子明知自己确诊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行为,两次与嫖娼人员李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日前,东莞市第三法院以犯传播性病罪,对该女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平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无业。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平某某在重庆市某医院检查时被确认患有艾滋病,医生已开具药物给其治疗。从6月7日起,平某某仍然在东莞市东坑镇通过肖某(已逮捕)的介绍实施卖淫行为。6月8日、6月9日,平某某两次与嫖娼人员李某(已行政处罚)在未戴避孕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平某某的血清HIV-1抗体阳性。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原籍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庭上,被告人平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平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平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幅度内,能够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平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东莞第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平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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