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符畅
通讯员 莫冠婷 陆延宁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在全国率先提出加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残疾人评定的有效衔接。
《通知》强调,各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对照评估指标履行评估程序,运用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在乡镇(街道)、村(居)委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础评估。
各地要合理评估残疾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评估时,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如能熟练使用辅助器具自主完成某一项评估指标的,视为具备该项生活自理能力。
智力、精神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失能;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全自理。
残疾人所属类别和级别,以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为准。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级别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同时引导进行重新评残,以重新评定的为准进行评估。
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
遇到特殊情况难以评估认定的,应征求供养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意见。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在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录入并更新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评估表、照料护理协议等信息。同时,按照民政部“一人一档”要求,完善特困人员纸质档案,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准确、齐全。要积极引导失能、半失能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自愿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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