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政协原副主席曾友机贪污、受贿、重婚一案,日前云浮市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曾友机指使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共537万余元,受贿6.8万元,此外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她人同居、登记结婚,并生育三名子女。
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重婚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贪污、受贿还重婚
被告人曾友机,男,1969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原系云浮市郁南县政协副主席,曾任郁南县都城镇镇长、党委书记,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人麦某某,女,1982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新兴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郁南县,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友机犯有贪污罪: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曾友机利用担任郁南县都城镇镇长、都城镇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都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或指使他人通过编造虚假征地补偿资料、虚构工程项目或虚增工程款等方式,骗取公款537万余元,其中曾友机个人实际分得赃款237万余元。
曾友机犯有受贿罪:2009-2010年,被告人曾友机任郁南县千官镇镇委书记,在其帮助下,周某承建了千官镇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工程。为感谢曾友机的帮助,周某送给曾友机20000元。
2011-2015年,曾友机先后任郁南县都城镇镇长、都城镇党委书记,在其帮助下,黄某先后承建了郁南县都城镇天子城锂鱼山公墓工程、都城镇政府职工饭堂、文化活动室、行政服务窗口、村委对外服务窗口改造等工程。为感谢曾友机的帮助,黄某先后送给曾友机共48000元。
法院还查明曾友机、麦某某犯有重婚罪:曾友机与妻子余某某于1996年6月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2006年左右,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曾友机与被告人麦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三个子女。麦某某明知曾友机已婚,仍于2010年12月与曾友机登记结婚。2014年9月,曾、麦二人办理离婚手续。
证人余某某在证言中说,她与曾友机1996年6月登记结婚,1997年生下女儿曾某某,“我是为了女儿才不与曾友机离婚。”
被告人曾友机在供述中说,他与麦某某于2006年同居,先后生下两个女儿。2010年12月,他与麦某某到新兴县办理结婚证。
“迫于我妻子余某某的压力,于2014年9月与麦某某办理了离婚证。2016年8月,麦某某生下我们的儿子。我与麦某某结婚时,麦某某知道我已婚且有女儿的情况。前几年,我也曾带麦某某及女儿回到我的老家,我和麦某某领结婚证明时未与余某某离婚。”曾友机在供述中说。
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云浮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云浮市纪委只掌握曾友机经济支出与收入不相符的线索,曾友机主动交待云浮市纪委未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
云浮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曾友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共计537.780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曾友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款项共计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曾友机有配偶而与麦某某结婚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麦某某明知曾友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生活,其行为亦已构成重婚罪。
法院认定,在共同贪污的犯罪中,曾友机指使他人伪造材料骗取公款,作用较为突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曾友机犯罪以后在接受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重婚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曾友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曾友机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麦某某在案发前已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云浮市中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曾友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麦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曾友机已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曾友机已退出的贪污所得赃款71万余元依法返还郁南县人民政府、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曾友机所有的白色传祺GS4小汽车予以没收抵缴财产刑。继续追缴被告人曾友机贪污所得赃款166万余元返还郁南县人民政府、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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